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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任福兵、林乌水、蔡云初: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1004民初4339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任福兵、林乌水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753.07元和截止2016年3月25日的利息89.56元、逾期息291.15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6日起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蔡云初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王思丹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022号

  谢凌峰、洪明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方伦波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伦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0544.71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谢凌峰、洪明保对方伦波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保全费105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165元,由被告方伦波、谢凌峰、洪明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民初7号

  吴爱健、梅雷、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鸿帆铝业有限公司、梅文华、吴爱健、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丽水市天时利实业有限公司、青田石塔线缆有限公司、梅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你们应在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2016)浙0726民初6004号

  张云山、郑美霞、张慧铃、蒋雄文:本院受理原告张顺潮诉被告张云山、郑美霞、张慧铃、蒋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47号

  赵灿灿、张时荣、赵超英:本院受理原告谢添杰诉被告赵灿灿、张时荣、赵超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94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9日8时5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302号

  方东红: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星与被告方东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43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54号

  张晓彬: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强诉被告张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54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31号

  钟建正、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洪国平诉被告钟建正、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829号

  鲍晓斌、王紫倩、鲍古兴、陈宝翠、浙江衢州康保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浙江一得利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请自公告之日起,与我院联系领取材料,逾期未来领取的,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640号

  方剑锋、祝兰花: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四海钢材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请自公告之日起,与我院联系领取材料,逾期未来领取的,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339号

  徐立明、徐成华:本院受理原告琚梦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立预3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57号

  毛志诚:本院受理原告鲁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39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35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553号

  郑利宏:本院受理原告支洪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36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

  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555号

  郑利宏:本院受理原告王宇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440号

  郑利宏、郑丽宏:本院受理原告张亨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郑利宏归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并由郑丽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461号

  郑利宏、郑丽宏:本院受理原告高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1651号

  颜德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毅力门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19657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本案由审判员何桂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建萍、傅琳娜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何桂花主审,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叶西杰、茅春香:本院受理原告陈健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们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76000元自2016年5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4220元,由你们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茅春香、叶西杰:本院受理原告阎庆萍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们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给原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5120元,由你们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邵静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为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1004民初4328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邵静静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6903.12元和截止2016年3月9日的利息3671.44元、逾期息392.86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0日起算的利息、滞纳金,原告享有对被告邵静静所有的抵押车辆牌号为浙JB996W奥迪牌小型汽车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拍卖或变卖后不足债权数额部份由被告邵静静继续清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王思丹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014号

  周碧勤、吴国志、王孙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碧勤、吴国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53148.06元、截止2016年4月25日的利息13007.16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分期付款还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孙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周碧勤所有的牌号为浙J2004L号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0元,保全费1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30元,由被告周碧勤、吴国志、王孙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

  更正:本报2016年8月31日第6版和第7版中缝刊登的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524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为“浙江台州路桥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9-18 2 2016年09月18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