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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现 场

法院公告

2016年9月19日

  (2016)浙0283民初2328号

  王海军:本院对原告陈雪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陈雪娟借款本金60 000元,并支付以60 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 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95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060号

  谢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下午2:4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935号

  周建平、徐国利: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105号

  余粮、绍兴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王莲娣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184号

  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绍兴金善置业有限公司、三禾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金尧兴、唐土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089号

  蒋兴荣: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4539号

  袁亮:本院受理原告盛国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月利息2分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并决定由审判员潘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大优、钱霞君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1384号

  王震、张伯仁: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华与你及王斌、潘淡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陈林华误工费25506元、护理费12753元、残疾赔偿金14862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500、车辆施救费228元等合计194614.60元的50%计97307.3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林华医疗费3620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70元、营养费2700元等合计42171.24元的40%计16868.50元,以上两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共计赔偿陈林华114175.80元;二、王震、王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陈林华误工费25506元、护理费12753元、残疾赔偿金14862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500元、车辆施救费228元等合计194614.60元的50%计97307.30元;三、王震赔偿陈林华医疗费3620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70元、营养费2700元等合计42171.24元的28%计11807.95元;四、王斌赔偿陈林华医疗费3620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70元、营养费2700元等合计42171.24元的12%计5060.55元;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付清;五、驳回陈林华的其余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9元,由陈林华负担157元,由王震负担1240元,由王斌负担1102元,由张伯仁负担234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788号

  姚全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690号

  温州市鸿圣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宏联皮革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9日9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477号

  卢交通、徐秀静:本院受理原告傅杨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195号

  陈建武、温州市驰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林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龙林鞋业有限公司、张光龙:本院受理原告周宣武、王晓敏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3号

  本院根据永嘉县国家税务局的申请,作出(2016)浙032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斌、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二、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0月24日前,向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律师楼201室;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联系电话:麻仙理/0577-67262017,陈鲁/0577-67262019)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永嘉县人民法院

  张志翔:本院对原告温州鹏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466号

  鲍丹、郭鹏:本院受理原告黄柱与被告鲍丹、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催9号

  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州市西陇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30005123861219(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3日、到期日2015年5月13日、出票人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瓯北支行、收款人福建长和织造有限公司、背书人佛山市顺德区德美瓦克有机硅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浙0324民催9号民事判决:一、宣告上述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西陇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1民破15号

  本院根据曾雪莉的申请,于2016年9月6日裁定受理瑞安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9月9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帝森公司管理人。帝森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0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联系人:陈聪;联系电话:158687510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帝森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1月8日下午14时1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帝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8159号

  赵汉杰、李建鸿:本院受理原告平阳县宝迪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汉杰、李建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722号

  赖通林:本院审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倪孔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506号

  钱益娥、潘光平:本院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益娥、潘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现 场 00004 法院公告 2016-09-19 2 2016年09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