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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看 法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权”与“钱”

【核心提示】

本期“微课”主讲人:吴晓洁律师

  有关孩子的话题,从来都会引人关注。

  九月开学,孩子需要交纳各种费用,与抚养费有关的案子也多了起来。据媒体报道,这似乎已成一种现象,即每到开学,抚养费案件就会增加,主要是起诉要求支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谈及抚养费,难免要牵扯到抚养权的问题。抚养权到底是如何裁定的?抚养费是怎样给付的?探望权又是如何量化的?本报微信公众号(zjfzbs)主办的“法治微沙龙”日前发出有关探讨抚养权法律问题的预告消息后,不少家长纷纷在后台留言,表达了自己的困惑。

  上周二(13日)晚7:30,“法治微沙龙”特别邀请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及婚姻家事部主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诉调特邀调解员吴晓洁律师上“微课”,围绕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三个关键词,讲述离婚后有关抚养孩子的权钱之争。本期《看法》栏目,将这堂“微课”的精彩内容整理刊出,方便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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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权:两岁内子女不一定判给母亲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先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何种途径,其前提都是要最大化地为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吴晓洁律师说,这类纠纷中有两个问题大家比较关注,即两周岁内子女是否一定判给母亲、如何变更抚养权。

  赵某与秦某有个1岁的女儿。双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秦某认为孩子还小,应该随母亲生活。赵某则认为,女方是列车乘务员,经常要连续工作数天才能回家,无法照顾孩子,双方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女方的工作性质不适合抚养孩子,而男方要求抚养并完全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父亲抚养。

  吴晓洁律师说,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提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因此,两周岁以内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吴晓洁律师说,孩子2周岁至10周岁期间,如果女方已丧失生育能力、无其他子女、男方有恶疾或不良嗜好等,可以优先考虑女方;年满10周岁的子女,应充分客观考虑子女自己的意见。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广东韶关的李某与阿兰婚后育有一子。2014年,两人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离婚后,李某长期在外躲避债务,孩子留在老家由其母亲照顾。2015年年底,阿兰将儿子带至身边。今年3月,阿兰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几年不在家,没有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判决孩子变为由阿兰抚养。

  “子女的抚养权可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吴晓洁律师说,《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需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原则,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也要给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吴晓洁律师说,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周期和期限,相关法律均作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抚养费存在两个常见误区:一是非婚生子女不用给付;二是支付抚养费后,其他费用不用再支付。”

  福建南平的黄某与毛某相恋同居后,黄某怀孕。2013年9月,感情转淡的俩人解除了同居关系。2013年11月黄某生育一子,且一直自己抚养,毛某对孩子不闻不问。今年7月,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儿子由其抚养,毛某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经法院组织调解:孩子随黄某生活,毛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费也不例外。”吴晓洁律师说,《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

  马某与女子李某婚后生有一子小君。2011年双方离婚时,约定小君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013年2月,小君因身体疾病到北京某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0000余元。2011年、2012年小君参加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0000余元。李某以小君名义诉至法院,请求男方负担医疗费与教育培训费用的一半。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的抚养费不应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费用后,免除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应考虑相关支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负担公平。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君的诉讼请求。

  吴晓洁律师说,《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例如课外辅导费,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并不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自身经济条件不符的课外辅导。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同意参加的辅导课程,以及确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且未超出夫妻负担能力的辅导课程,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探望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近年来,因探望权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吴晓洁律师说,这常常是由离异夫妻间的博弈造成的。

  福建厦门的何某与前妻林某2004年协议离婚,约定7岁的儿子由何某抚养,林某有权每周探望一次。离婚后,林某到上海工作,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寒暑假接儿子共住,并在其他节假日探望儿子,这一诉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一次暑假林某将儿子带到上海住了一个月后,何某就再也不让林某探望了。林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可无论法官怎么与何某沟通,何某就是不配合。最终,何某因侵犯探望权被司法拘留。

  男子郭某与蒋某婚内生育一女小美。2012年7月,郭某与蒋某离婚时,约定小美由蒋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且可于每月第二、四周探望小美各一次。由于郭某与蒋某离婚时矛盾较大,郭某探望小美时经常与蒋某争吵。2013年年初,蒋某拒绝让郭某探望小美,郭某于是停止支付抚养费。后蒋某以小美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抚养费。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郭某支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支付今后的抚养费,蒋某则配合郭某探望小美。

  吴晓洁律师说,探望权是为了满足父母和子女的情感交流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探望子女的一方存在品行不端正、严重传染疾病、子女内心排斥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可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是否中止或恢复都应由法院依法裁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拒绝。一旦父母双方就探望权产生纠纷,应从维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尽量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途径,不要采取停付抚养费、强制带走孩子、激烈的言语甚至肢体冲突等方式。“缘分虽尽,亲情仍在。”吴晓洁律师说,父母离婚已不能给孩子完整的家,请尊重探望权,让孩子拥有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浙江法制报 看 法 00005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权”与“钱” 2016-09-19 2 2016年09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