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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9月19日

  (2016)浙0382民初7023号

  林德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你及金道孟、乐清市坤辉电子有限公司、金维进、谢丙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576号

  施成巨: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065号

  朱志凯: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582号

  林兴东、赵银娇、梁光明: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兴东、赵银娇、梁光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558号

  刘治国: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刘治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张卫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明与被告张卫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3532号

  颜新富:本院受理原告姜美芳诉被告颜新富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3117号

  李金良:本院受理原告张其荣诉被告李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2780号

  郜震祥、浙江红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平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程、保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共同支付劳动报酬150000元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从2016年4月15日开始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6174号

  富红英(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605270027)、沈林华(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202212817):本院受理原告任振宇诉被告富红英、沈林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富红英、沈林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责任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121号

  赵玮(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20323151X):本院受理原告侯清清诉被告赵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3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244号  

  李杰: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4582号

  赵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798号

  费新林:本院受理原告吴明明诉被告费新林、杨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714号

  沈小锋:本院受理原告常红利诉被告沈小锋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298号

  邬勇明:本院受理原告杨新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3日14时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560号

  钟安云:本院受理原告胡庆洋诉被告钟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885号

  王金星:本院受理原告戴丽妹诉被告王金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88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521号

  朱峻成:本院受理原告陈柏宝与被告朱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438号

  杨炎桦: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炎桦,男,199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寿路101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炎桦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30日14时30分在廿三里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750号

  叶方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叶方成之间的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885号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美珍与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徐高建、徐香珍、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947号

  俞子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俞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22日10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陈章元、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928号

  陈金键: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陈金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22日9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陈章元、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930号

  沈永贵: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沈永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22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陈章元、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040号

  朱乐青:本院对原告施妙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632号

  倪杨政、贵雪芳:本院受理原告俞则与被告倪杨政、贵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早上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合议庭成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孙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 平 00008 法院公告 2016-09-19 2 2016年09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