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应梁龙(住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半浦村东井头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212243618)非医师行医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器械1袋、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及空压机1个(详见物品清单)、罚款人民币5.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甬镇卫医罚〔2016〕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