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453号
程天成:本院受理原告钟云霞诉被告程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552号
陈丰京、张飞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杏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35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645号
吴必瑩(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河小区12幢406室);本院受理原告颜永建与被告吴必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必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颜永建代偿款13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2728号
胡冬(户籍地缙云县大洋镇前村村田洋路100号);本院受理原告叶家豪与被告胡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叶家豪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5)浙丽破字第3号之一
2015年10月22日,本院根据丽水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丽水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丽水发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核查确认的债务合计为31659289.74元,资产评估价值总额为12752439元。本院认为,丽水发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2015)金永商初字第4689号
朱秀芳:本院受理原告孙备战与被告倪鑫明、朱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衢州市十里坪监狱,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264号
章汉引、雷青红:本院受理原告施新生与章汉引、雷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早上10时1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合议庭成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夏官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939号
周锴、胡心浩:本院受理原告颜禄亮与被告周锴、胡心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早上09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合议庭成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孙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013号
吴旭泽、周小西:本院受理原告高根友与被告吴旭泽、周小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早上09时2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合议庭成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孙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7号
浙江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兰溪市华伦造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楼一成与被告李伟献、闫京广、浙江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兰溪市华伦造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朱蕾蕾、金华英、吕永利。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55号
徐朝阳、谢葵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季春书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62号
马靖: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金宏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86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30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477号
项伟民、毛艳艳:本院受理原告金文功与被告项伟民、毛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9号
吴棕洋、吴婷婷、吴伟洋、陈小娟、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江仁、于丽萍、浦江新光纺织有限公司、蒋红进、魏霞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吴棕洋、吴婷婷、吴伟洋、陈小娟、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江仁、于丽萍、浦江新光纺织有限公司、蒋红进、魏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89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7号
吴棕洋、吴婷婷、吴伟洋、陈小娟、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江仁、于丽萍、浦江新光纺织有限公司、蒋红进、魏霞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吴棕洋、吴婷婷、吴伟洋、陈小娟、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江仁、于丽萍、浦江新光纺织有限公司、蒋红进、魏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87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6号
吴棕洋、吴婷婷、吴伟洋、陈小娟、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江仁、于丽萍、浦江新光纺织有限公司、蒋红进、魏霞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吴棕洋、吴婷婷、吴伟洋、陈小娟、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江仁、于丽萍、浦江新光纺织有限公司、蒋红进、魏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86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46号
汤伟美:本院受理原告蒋永锦与被告汤伟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24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30日下午14:1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68号
赵刚:本院受理原告孙根荣与被告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26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5日下午13: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87号
朱宏贤:本院受理原告黄卫星诉被告朱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87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5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合计17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41号
郑晓冬:本院受理原告蒋小岳诉被告郑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84号
陈许茂: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晶鹏水晶材料店诉被告陈许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884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473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22号
李大章: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娟诉被告李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422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5750元(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6%,从2011年5月21日起算至2016年8月20日,后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657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3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31号
王正金、陈群玲: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清诉被告王正金、陈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13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82号
陈根宾:本院受理原告金爱玲诉被告陈根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08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754号
方园:本院受理原告项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575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