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9月22日
(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946号
王志韶、陈晓东、杭州雷茂石材有限公司、王志树、浙江石材市场富川石材经营部、王存富:本院受理原告卢立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891号
程新会: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诉你和徐长仙、方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和徐长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5281.15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二、被告方春生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春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你和徐长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476元,由你和徐长仙承担,被告方春生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050号
吴浩:本院受理原告尤辉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班发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雅玲、胡根世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2月18日09时30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968号
燕宇、吴良栋、俞美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204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燕宇偿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垫付款40201.31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告吴良栋、俞美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良栋、俞美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燕宇追偿。本案受理费80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5元,由被告燕宇、吴良栋、俞美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718号
李凯家、钟秀黄、陈君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家、钟秀黄、陈君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李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虹、忻红娣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8:45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680号
何卫娇、陈艳:本院受理夏钰与被告何卫娇、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384号
宁波和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黄光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和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黄光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赖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忻红娣、张新春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12月14日14时50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008号
宁波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跃飞、张向阳、陈林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跃飞、张向阳、陈林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302号
潘平珠: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009号
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黄东、黄雁、李敏雯、杜文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黄东、黄雁、李敏雯、杜文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974号
蔡高平:本院受理原告金连波诉被告蔡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7740号
宁波高新区斯比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斯比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8234号
翁国棠、石宏飞:本院受理原告竺军波与被告翁国棠、石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9:1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018号
张宏光、宁波万鸿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利华斯通贸易有限公司、赵旭元、周杰、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光、宁波万鸿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利华斯通贸易有限公司、赵旭元、周杰、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001号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萌、胡大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萌、胡大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013号
黄东、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黄雁、李敏雯、杜文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东、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黄雁、李敏雯、杜文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3701号
张晋源: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张晋源、傅刘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傅刘艇不服本院(2016)浙0212民初0370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747号
傅燕萍、郑旭光:本院受理原告朱超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423号
林峰:本院已受理原告杨锋与被告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282号
浙江羽田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佳友领呔有限公司、浙江管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胡成裕、宋良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羽田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佳友领呔有限公司、浙江管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胡成裕、宋良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247号
茹国燕:本院受理原告胡宝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724号
郑明霞、黄林光、黄雯艳、黄亮、胡冬微:本院受理原告余红、周晓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260号
余小敏:本院受理原告徐镜冰与被告余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631号
许心福、许惠芳:本院受理原告杨承瀚诉你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605号
温州市凯驰服饰有限公司、郑士凯:本院受理原告龚锡印与被告温州市凯驰服饰有限公司、郑士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005号
张海波、傅斌:本院受理原告尤建军与被告张海波、傅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海波偿还原告购车款44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傅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4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林晓东的申请,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浙032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担任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0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云,联系号码:13676746861;黄歆涵,联系号码:1373690737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1号之二
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温州蒂柏龙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蒂柏龙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2时30分于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永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