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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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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9月22日

  (2016)浙0324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嘉县国家税务局的申请,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浙03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蒂柏龙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蒂柏龙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蒂柏龙服饰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10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云,联系号码:13676746861;黄歆涵,联系号码:1373690737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蒂柏龙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4号之二

  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担任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2时30分于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嘉盐商初字第1415号

  潘建伟、许冬平:本人民法院审结原告陈褚军与被告潘建伟、许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兹公告送达(2015)嘉盐商初字第1415号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主要内容:一、被告潘建伟、许冬平归还原告陈褚军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从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二、被告潘建伟、许冬平偿付原告陈褚军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三、驳回原告陈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3151号

  罗卫杰、叶国云:本院受理原告海盐环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卫杰、叶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及提供证据,应视为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放弃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3463号

  阮掌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阮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34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市七爱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1040005228149494,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8日,出票人为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华市飞隆机电物资经营部,出票金额为16107.51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部。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4977号

  向际平:本院受理原告宗开武与被告龚景林、向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5%自2014年8月30日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7日9时2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960号

  赵中海、诸葛叶磊、周春芬:本院受理范利梅诉赵中海、诸葛叶磊、周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赵中海、诸葛叶磊、周春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敬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黄以清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14日09时30分在廿三里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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