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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庭 审

用零食收买小学生作伪证,罪上加罪

时间:9月21日 地点:永嘉法院

  把人打伤后,竟用零食收买小朋友为自己作伪证,陈某这么做的结果就是“罪上加罪”。

  事情发生2年前。2014年3月9日下午,陈某正在家里洗衣服,突然有个孩子跑过来跟她说,她的儿子被人打了。陈某慌忙撂下衣服跑了过去,边上有人告诉她,是小江打的。虽然小江否认,但陈某不信,直接扇了小江一巴掌。

  没想到,这一幕正好被小江的奶奶李某看到。两人发生争执,缠打在一起,李某年纪大,摔倒在地。

  2014年3月27日,经永嘉县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6月23日,经温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李某损伤程度最终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将人打成轻伤,是要负刑事责任的,2015年5月29日,陈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之后被取保候审。

  回到家后,陈某一直在想办法如何为自己洗脱罪名。她叫来读小学六年级的女儿小陈,抄写了一张证言纸条,上面写着:曾在教室听到李某的孙女小琳说奶奶手臂上的伤是她自己从家里楼梯上摔伤的。陈某还让小陈拿着芒果和牛奶,去找小伙伴小丽、小萌、小天,让他们在纸条上签名并按捺手印。

  接着,陈某带着小萌、小天到永嘉县枫林派出所准备作证,因孩子们还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无法制作笔录。于是,陈某将有孩子签名手印的证言纸条上交公安机关。

  之后,民警把小朋友们找来一问,事情马上就揭穿了。除了涉嫌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还涉嫌妨害作证罪。

  不过,陈某并不认罪。法庭上,陈某和辩护人都对于李某的伤势鉴定提出了异议,法官通知鉴定人——永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出庭作证。

  “你说这个伤势比较复杂、疑难的,你们鉴定出来第一次轻微伤、第二次轻伤,这个怎么解释?”辩护人对鉴定人发问道。

  对此,证人回应说:“最初是从体表上、现有能看到的伤势做的鉴定。第一次作出了轻微伤的鉴定,是由于李某左肩有损伤,涉及到肩关节的功能影响,需要等到其临床治疗终结,伤势稳定后再补充鉴定,而第二次鉴定结果就是轻伤二级。”

  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被永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另外赔偿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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