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执勤中,我省两天痛失一辅警一交警
律师:致交警伤亡的肇事者可能构成四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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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东生前获得不少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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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光明(右)生前执法照片 |
本报记者 陈佳妮 通讯员 方乐 陈亚男
9月22日,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袍江大队辅警贺东在配合民警开展酒驾整治时,挺身而出截停企图逃跑的摩托车驾驶员,结果被撞致重伤,经全力抢救无效,因公殉职。
23日,从警33年的金华磐安交警卢光明在设卡查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被逃避检查的小型货车撞倒,不幸牺牲,距离他退休只剩50天。
在痛惜之余,我们不禁想问:致交警伤亡的肇事者们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当辅警很光荣 希望儿子当警察
如果没出这次意外,再过一个星期,刚去宁波上大学的儿子就要回来过国庆节,跟父亲贺东说说大学生活。
但是,9月22日晚,意外突降。
当晚,绍兴袍江交警大队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山镇育贤路附近查酒驾。7点35分,赵某骑摩托车路过,发现前面正设卡检查,就掉头离开,企图逃离现场。赵某逃跑时,车速很快,为避免过往群众受到伤害,正配合交警执行公务的贺东快步走过去,示意摩托车停车。没想到,赵某猛加油门,径直撞上了贺东。虽经全力抢救,但贺东因颅内出血过多,因公殉职。
经查,赵某系无证驾驶,且其驾驶的摩托车为套牌车。目前,赵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昨天上午,贺东的妻子和儿子来到绍兴市殡仪馆。妻子说,这两天有些恍惚,似乎贺东并没有离开,他只是很忙,忙着工作、忙着加班……
贺东是一名有10多年工作经验的老辅警,也是家里的顶梁柱,但他陪伴家里人的时间却一直很少。妻子对此也有些“怨言”——他整天扑在工作上,经常半夜接到任务就匆匆赶去单位。
事实上,贺东在工作中,已经不是第一次受伤了。在此之前,他曾有过一次,被汽车拖伤,衣服、裤子、皮肉都磨破了。为此,家里人和他大吵了一架,希望他换个工作。但贺东却说,这份工作带给他荣誉感,不是其他工作能比的。
在儿子的记忆中,父亲一直很热爱自己的工作,他常说警察是很光荣的职业,希望儿子以后能成为一名真正的警察。“父亲虽然已经离开,但我会努力,我想去体验他说的那种光荣。”
离退休只剩50天
他倒在岗位上
9月23日下午1点半,金华磐安交警卢光明,在磐安县冷沙线仁川镇下村自然村附近路段,执行重点时段路面管控、设卡查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被逃避检查的小型货车撞倒,身负重伤。下午3点15分,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卢光明因公牺牲。
今年60岁的卢光明,先后担任磐安县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看守所指导员,多次获得县、市先进个人称号,还被省公安厅授予从警30年“基石荣誉章”,9月21日入选“信义金华·最敬业民警”候选人。
虽然很快就要退休,卢光明仍是磐安交警大队的一员干将。他说:“没到退休的那一天,我还是交警,就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工作任务。”“倔老头”老卢每天都7点准时到办公室,随后上路执勤。
10年来,他唯一一次请假是为了做手术。做完手术的第3天,他就不顾家人同事的反对,回到岗位,他说:“维护好了交通秩序,为百姓提供了便利,我心里就开心,病也好得快些。”
致交警伤亡
肇事者如何担责?
据绍兴交警支队统计,今年以来,绍兴交警已有16位民警和辅警在执法执勤中伤亡,其中民警负伤7人,辅警负伤8人,一位辅警因公殉职。
交警在路上执勤为民,却屡屡遭遇危险。这些致交警伤亡的肇事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
徐宗新介绍,肇事司机强行闯关,或者在交警执勤过程中对交警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分情况而定。
驾驶员在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以暴力、威胁等妨碍交警执法的,可构成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对正在执勤的交警造成死亡的,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员驾车过程中,碰到交警执勤,在这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甚至是身体接触后,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对交警与车的位置判断失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对危险的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导致交警死亡的,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警依法执勤的情况下,司机对交警的安危不管不顾,执意违法驾车造成交警重伤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交警死亡的,可构成故意杀人罪。比如,交警已经抓住车子,驾驶员也发现了,却仍然高速冲卡或者高速驶离造成交警死亡;或者交警已经挡在车面前,驾驶员却认为可以吓唬走交警,但交警没有躲开,致使交警被撞死,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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