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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实 话

法院公告

2016年9月26日

  (2016)浙0483民初5708号

  沈海(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8106152630):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忠诉被告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整,违约金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251号

  肖卫华(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6806037328):本院受理原告苏洪卫诉被告肖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81155元;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169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庆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纪昌、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三日后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431号

  吴荣根(公民身份号码330521631205441)、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洲泉金星皮革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荣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洲泉金星皮革商行货款495798元;二、被告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荣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73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荣根、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695号

  浙江嘉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705号

  周叶锋(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801202615):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忠诉被告周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整,违约金2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548号  

  胡汉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沈顶华、胡丽娟、胡汉民、孙余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244号  

  李杰: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693号  

  汪卫鑫、李宪敏、周国华、章国会、宋纪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汪卫鑫、李宪敏、周国华、章国会、宋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619号

  湖州还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钱忠明、姜兰香、钱忠良、杨莲莲:本院原告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凤凰支行与被告湖州还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钱忠明、姜兰香、钱忠良、杨莲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361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554号

  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湖州华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湖州久丰电磁线有限公司、徐新坤、张根英、冯金江、罗庚山: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湖州华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湖州久丰电磁线有限公司、徐新坤、张根英、冯金江、罗庚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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