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9月26日
(2016)浙0602民初7418号
郦柏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4日下午2:45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422号
朱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4日下午2:4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096号
王晓团、冯明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4日下午2:55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36号
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福建省长乐市长源纺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浦发绍兴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市东源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恒昌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万元、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638288、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浙0602民催3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873号
张建良:本院受理原告沈国成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569号
葛淼君: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688号
周筱云、余昌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与被告周筱云、余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20号
林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352号
邓建平:本院受理原告何秀銮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821号
徐向东、李蓉晖:本院受理原告戴胜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780号
温州市阿黛尔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嘉博五金饰扣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521号
李晓乐:本院受理原告宛志四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10: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578号
朱学元: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10: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853号
金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金显芬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672号
温州市阿黛尔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清来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28号
胡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金泽服装辅料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931号
娄海雷、曹容艳:本院受理原告谢澄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730号
郭旭:本院受理原告金文虎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933号
陈林进、南建平、叶春江、魏园园、朱丽春、赵少兰、虞冠生、温州市汇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垟支行与被告陈林进、南建平、叶春江、魏园园、朱丽春、赵少兰、虞冠生、温州市汇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396号
刘静、郑海光、陈海楚、刘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刘静、郑海光、陈海楚、刘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216号
温州市鸿达塑料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卢俊海与被告温州市鸿达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217号
温州市鸿达塑料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卢长友与被告温州市鸿达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申18号
温州市维宝服饰有限公司(股东陈瑶瑶、季葱葱):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陈瑶瑶、季葱葱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申17号
浙江格宏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朱振业、曾晓丛、王莲萍、梅慧平、胡志敏):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朱振业、曾晓丛、王莲萍、梅慧平、胡志敏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761号
孙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你和周汉生、陈锋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764号
王声、李海丽、陈育中: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765号
王声、李海丽: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任胜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2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246号
周辉尧、蔡雪丹、周顺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你们和赵世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2955号
赖国生: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黄向勇、倪素莉、方志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5275号
林云夫、陈美秀、林珈亦、阜阳敖仕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香妹诉你们与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5274号
林云夫、陈美秀、林珈亦、阜阳敖仕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宏诉你们与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1858号
钱仁交:本院受理原告钱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3412号
嘉善瑞祥橡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瑞祥橡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被告支付2015年4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的租金共计234112.5元(应计算至实际解除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348号
陈朝阳:原告宋新伟诉被告陈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货款17021.33元及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下午13时30分,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惠明、费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346号
叶卫娟:原告宋新伟诉被告叶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货款1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惠明、费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789号
徐森伟(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712191710):本院受理原告高有法与被告徐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徐森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有法借款200000元。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徐森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434号
沈振海:本院受理原告吴亚峰诉被告沈振海、费敏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被告沈振海、费敏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吴亚峰货款68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沈振海、费敏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707号
沈海(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8106152630):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忠诉被告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整,违约金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