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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523民初5636号

  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国荣及其本人、徐月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黄国荣、徐月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00万元及利息49.4063万元;2、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承担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被告黄国荣、徐月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不答辩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期满后即2016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058号

  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国荣及其本人、徐月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黄国荣、徐月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30万元及利息19.895万元;2、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承担自2016年8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拍卖、变卖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抵押给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优先清偿诉请第一、二项的债务;4、被告黄国荣、徐月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不答辩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期满后即2016年12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2664号

  荆骏:本院受理原告章晓斌与被告荆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447号

  徐跃辉:本院受理原告杨卫兰诉被告徐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221号

  邵锦元: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快达钢管租赁部诉被告邵锦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02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222号

  贺世兆: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快达钢管租赁部诉被告贺世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022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236号

  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献林、周国庆、周臣、周明章与被告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计1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4499号

  陈蔚丽:本院对原告马晓华诉被告陈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61号

  张慧君:本院受理原告张道元诉被告张慧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06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45号

  郑秋仙: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定祥、郑秋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定祥、郑秋仙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883.67元,合计110883.67元(利息算止2016年8月15日,以后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另行计算);2、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10:30时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41号

  贾一帆、王永清:本院受理原告盛小珠诉被告贾一帆、王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79号

  刘何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刘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23号

  朱新英、黄春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新英、黄春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

  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50号

  潘文正:本院受理原告楼纹成诉被告潘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55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9时4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73号

  陈俊、张韶函: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74号

  张韶函、陈俊: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42号

  仙居县凯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仙居县联明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25破0001号

  本院根据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嵘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9月13日裁定受理名嵘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名嵘公司管理人。名嵘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10月28日前,向名嵘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楼6楼;联系电话:13857036798;13305708773;联系人:汪律师、徐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名嵘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名嵘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25破0002号

  本院根据浙江宏飞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飞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9月13日裁定受理宏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宏飞公司管理人。宏飞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10月25日前,向宏飞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楼6楼;联系电话:13857036798;13305708773;联系人:汪律师、徐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宏飞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宏飞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048号

  饶水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鸿福诉你与杨琴芳、何瑞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禹顺食品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8831861,金额为20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双金麟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6月27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仙居县人民法院原告郑旭东诉被告刘小岩、钱阳一案,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6月27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仙居县人民法院原告郑旭东诉被告丁强一案,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特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9-26 2 2016年09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