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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意见书后,小宋小胡获得了减刑

律师参与办理减刑假释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通讯员 范跃红 本报记者 许梅

  本报讯 “如果没有检察官和律师的努力,我们就得不到减刑。今后我们会更加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有用之人。”近日,拿到减刑裁定书的小宋和小胡对管教民警说。这是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积极引入律师参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后,服刑人员获得减刑的第一起案件。

  今年7月11日,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派驻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检察官在审查管教所抄送的呈报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一个特殊情况:1996年出生的小宋和小胡因犯罪在2011年11月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和13年6个月。后两人在管教处服刑,表现一直很好,但由于两人及他们的父母没有完全履行对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义务,所以原判法院向管教所出具司法建议,建议限制对两人的减刑、假释。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检察官马上找小宋、小胡谈话,告知他们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生活困难两人没钱聘请律师,承办检察官又积极与余杭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并转交了两名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随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专业律师为两名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经过调查,律师向检察院出具了对小宋、小胡提请减刑的《法律意见书》,指出,虽然他们的父母未完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但是鉴于小宋和小胡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而且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对小宋和小胡的减刑并不能作绝对限制,而应依法从严掌握。

  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后认为律师意见合理合法,于是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了书面意见。近日,杭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减刑意见,分别给小宋、小胡裁定减刑1年6个月和1年7个月。

  据介绍,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作为省检察院的派出检察院,承担对临平地区监狱、管教所的检察工作,包括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依法进行监督。今年6月,该院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在审查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执行阶段的积极作用,率先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出台《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工作办法》,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该《办法》共分18条,对服刑人员委托律师帮助的案件类型、告知和申请律师帮助的具体流程、律师履职时享有的权利和执业保障、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的方式等五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不但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举措,还将检察、监狱两家为律师履职提供便利达成的共识纳入《办法》,为律师在减刑、假释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全面、规范的保障。

  “建立律师参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机制,可以让服刑人员也感受到‘司法的阳光’;同时,律师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保障了律师在刑事执行阶段的执业权利,他们主动调查取证后发表的意见又对检察机关准确、全面办理案件提供了帮助,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成本,提升了办案效率。”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分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贾国平说,相信下一步,会有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等刑事执行环节,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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