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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公 告

  罗锦辉(服装印花加工点)居民身份证号,522631198108128311,未报批环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服装印花生产。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规定,催告你限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玉环环罚字【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服装印花生产,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你有权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玉环保强执催【2016】第17号)

  潘正君(居民身份证号:332623196904300712),本局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未报批环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塑料造粒加工生产的行为,拟作出责令停止塑料造粒加工生产、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罚告字【2016】61号),你有权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玉环环罚告字【2016】61号)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公 告 2016-09-27 2 2016年09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