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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5844号

  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精益机械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徐高建、吕远征、孙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320号

  陈沛铭:本院受理原告程美儿诉被告陈沛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向原告发出的2016年3月25日的《关于〈债权转让协议〉中有争议部分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12月27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德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9月5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浙江中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9月18日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中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中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0月20日前,向浙江中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六楼:邮政编码:322000;联系电话:13506894566 13588684849)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中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中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被申请人浙江中硅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申请受理有异议,应在公告后10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16号

  吴铁军:本院受理原告郑春仙诉被告吴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59号

  毛艳丽、吴诚晓: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古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毛艳丽、吴诚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25号

  黄伟英:本院受理原告黄爱云诉被告黄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2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12号

  费金勇:本院受理原告吴光明诉费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08点4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76号

  陈海舰:本院受理原告黄浩诉被告陈海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708号

  高罡:本院受理原告孟凡香诉被告高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112号

  金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6日为1422.54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86元,由被告金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86号

  余炎春:本院对原告吴慧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747号

  杨林泉、姜彬: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205号

  王志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31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998号

  陈剑心:本院受理原告郑伟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414号

  蔡玲巧: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叶小兵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2月12日)。原告要求被告蔡玲巧归还透支款16088.08元及利息、滞纳金,被告叶小兵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3727号

  乐清市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正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3761号

  杭州朴树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桂竞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邮寄送达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8525元,被告桂竞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决你承担合同到期后尚未付清的货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2518号

  李发和、吴添福:原告王文勇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2518号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遂昌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9月2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3民初2749号,内文“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为“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9月20日第9版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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