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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 法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 发生事故保险要赔吗?

  通讯员 游情天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18日,平湖市某化纤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均自2015年5月19日0时起生效,其中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均载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2015年9月27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上述车辆在杭州绕城公路,与蒋某某驾驶的车辆及蔡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蔡某某无责任。后经保险公司定损,上述三辆车的车损分别为198000元、56800元、81500元。

  2015年12月17日,保险公司向化纤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中载明: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故不予赔付,同时备注说明拒赔理由为王某驾驶证有效期至2015年8月19日届满,驾驶员未及时换证,属于免责条款中“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形。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员王某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为自2009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9日,王某于2015年9月28日换领驾驶证,该份驾驶证载明有效期自2015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9日。

  为此,化纤公司起诉到平湖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事故理赔款336800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化纤公司的诉请。

  法官说法:

  本案中,仅凭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推定签订合同时被告已向原告对“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解释。从该条款的文义上来看,“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应包含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和所持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两种理解。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属于驾驶证效力的丧失,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在宽展期内未换领新证或未被许可换领新证的后果;而超过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人可以在宽展期内换领新证,在宽展期内该驾驶证仍合法有效。

  从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合同目的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看:首先,投保人希望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理赔,从而减少损失,虽然其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驾驶证超过驾驶证上注明的有效期限,但在其已换领新的驾驶证的情况下,投保人要求保险人理赔事故损失,属于合理期待;其次,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免责条款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保险风险,本案驾驶人没有加大保险风险,且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再次,如将该条款内容理解为所持驾驶证上注明的有效期届满,在本案情况下,实际上缩短了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亦对被保险人不公平。因此,法院认为,“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理解为驾驶证本身的效力期限届满不仅符合该条款的本意,亦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利益,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应按定损金额向原告支付三车修理费33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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