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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璐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张璐(身份证号:330203197507152424)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01ZXCZ2016003、日期为2016年8月26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债务人本金8,991,813.50元及孳息(抵押物为宁波市镇海同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李菊芬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环球经贸大厦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张璐。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璐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张璐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张璐履行抵押权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

  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5273712

  张璐联系电话:13906683961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璐

  2016年9月28日

  单位: 人民币万元

  序号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6年3月20日)担保人备注合同编号本金相应利息(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1浙江永康金桥进出口有限公司2014063S2024 LC7679140191AA LC7679140185AA LC7679140200AA899.18抵押人:宁波市镇海同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李菊芬 保证人:宁波市镇海同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李菊芬、黄梦婷、俞永象、李菊芬、应可惠、李少伟、陈伟坚抵押物为宁波市镇海同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李菊芬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环球经贸大厦的房产【甬房权证仑(开)字第2011807303号—2011807309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2013825164号—第2013825179号】。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3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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