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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行政处罚人:温州市维康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月霜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非法使用3名童工的行为。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7500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罚字〔2016〕3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行政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龙湾支行,开户帐号:031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行政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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