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3701号
洪浩凯:本院对原告郑延炎诉被告洪浩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洪浩凯归还原告郑延炎借款本金36876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1.5%从2015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郑延炎负担189元,由被告洪浩凯负担761元;案件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洪浩凯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909号
张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张拥军诉被告张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张青松支付原告张拥军货款计人民币16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21号
黄成伟、潘小珍: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大与被告黄成伟、潘小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29号
胡兵、王康郎:本院受理原告洪云霞与被告胡兵、王康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779号
张伟明、陈桂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被告张伟明、陈桂英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9时
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01号
葛东理、黄仙凤:本院受理原告戚银荣诉被告葛东理、黄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801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8分计付从2012年10月25日起到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02号
葛东理、黄仙凤:本院受理原告戚银荣诉被告葛东理、黄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802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5分计付从2012年4月1日起到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05号
葛东理、黄仙凤:本院受理原告戚银荣诉被告葛东理、黄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805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8分计付从2012年4月1日起到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36号
张铁星、张福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强诉被告张铁星、张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铁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福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
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10: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6365号
应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李训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636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33号
郑军进:本院受理原告郑龙坚诉被告郑军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合计6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1月05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37号
徐荣跃、王倩倩:本院受理原告黄山锋诉被告徐荣跃、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55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普伟诉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719号
周国生、黄丽云:本院受理原告黄锡春诉被告周国生、黄丽云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261号
柳永兴、傅红兰: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盛龙布行诉被告柳永兴、傅红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柳永兴、傅红兰支付原告浦江县盛龙布行货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631号
黄剑英、黄尚楹:本院受理原告赵翔诉被告黄剑英、黄尚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66号
张夏:本院受理原告方嘉晨诉被告张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6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7日14时0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67号
张夏:本院受理原告方嘉晨诉被告张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6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7日14时0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5号
衢州市柒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被告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就(2016)浙08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471号
陈洋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洋兵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洋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999.04元及截止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4813.89元、费用人民币6060.6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30元,由被告陈洋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4647号
董文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黄岩大厦诉被告董文树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家中无人,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5871号
陈宪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昌兵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拖欠货款149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2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1980号
潘时伟、罗根香:本院受理原告徐凯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