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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

  卢永生:

  你与我司因“相城国际服装城中心广场”项目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因双方对债权债务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你于2015年3月19日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立案起诉(案号:2015相民初字第00385号),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我司支付你:工程款人民币972.839181万元,利息损失人民币213.246348万元(以人民币972.839181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13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27日),及诉讼费、反诉费人民币10.0830万元,合计款项共人民币1196.168529万元,但应以最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金额为准。

  你与我司又因“金域中央三期”项目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因双方对债权债务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我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你(案号:2015鼓民初字第5637号),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因你我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6苏01民终5563号),现该案二审已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你需支付我司:超支款1937.2014万元,利息损失102.751817万元(以564.49374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以1937.201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27日),及一审诉讼费、保全费14.4万元,二审11.755798万元,合计款项共2066.109015万元。

  综上,你与我司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鉴于上述两笔债务均系金钱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抵销权的成就条件,我司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有权行使抵销权。

  现特发函通知你,我司欠你的款项1196.168529万元(以最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金额为准),你欠我司的款项为2066.109015  万元,将上述两笔债务在对等金额1196.168529万元内相互消灭,以清偿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我司需支付你的债务。你在收到此函后,我司欠付你的债务1196.168529万元立即消灭,你欠我司的剩余款项869.940486万元,望你尽快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逾期我司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通知人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 2016-09-29 2 2016年09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