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8日
(2016)浙0602民初3941号
绍兴智轩贸易有限公司、赵文胜、商保勇、张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22号
王树峰、余海雅: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破2-1号
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根据张朝红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民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8月30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民科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民科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月1日前,向民科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07号;联系电话:0577-88598272、13857723052;联系人:郑建初会计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民科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民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日9时在本院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民科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民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博、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696号
郑明霞:本院受理原告贾纯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321号
温州市碧琳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艳燕布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169、10170号
陈丽秋: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龙、李成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9日9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702号
项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叶灵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123号
温州金真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6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398号
许永洁: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239号
唐黎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浙南鞋都市场飞勤鞋料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238号
陈小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浙南鞋都市场飞勤鞋料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207号
林建握:本院受理原告洪建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671号
陈建东、陈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934号
陈晓静、王茂猷、王瑶璐:本院受理原告周成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254号
陈悦康:本院受理原告黄舒静与被告陈悦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19号
邹丽小:本院受理原告阮传界与被告邹丽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645号
蒋俭:本院受理原告路序翔与被告蒋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153号
温州世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珍瑾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世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594号
黄理定、叶郁萍:本院受理原告陈育平与被告黄理定、叶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399号
陈知闻、陈岳荣、曾玉兰:本院受理原告蒋建胜与被告陈知闻、陈岳荣、曾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210号
胡根领:本院受理原告柳西刚与被告胡根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654号
王建文: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敢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959号
温州上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上力物流机械有限公司、叶众道、上海上力叉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小春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6)浙0303民初395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375号
蔡贤祥、黄芬妹: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贤祥、黄芬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浙0303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157号
王海生、合肥她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信实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930号
张志翔:本院受理原告陈放新与被告张志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994号
黄君敏:本院受理原告何光钰与被告黄君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199号
温州市鹤羽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朝彩鞋底加工厂与被告温州市鹤羽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873号
浙江湖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领新聚氨酯有限公司、广水市东机制造有限公司、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烈、叶培雷、陈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湖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领新聚氨酯有限公司、广水市东机制造有限公司、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烈、叶培雷、陈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1强清1-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陈芳的申请,于2016年9月8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瑞安市鼎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9月19日决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瑞安市鼎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玫大厦18楼;联系人:盛杰,联系电话:13857749080,88122652;联系人:陈微微,联系电话:13857749180,88122706]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2364号
周章礼、周少秋:原告李开满、夏巧玲诉你们与陈修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140号
永嘉县蓝海泵业有限公司、戚秀冬、叶正闯、叶丹:本院受理原告刘纪涵诉被告永嘉县蓝海泵业有限公司、戚秀冬、叶正闯、叶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542号
周忠斌、金军: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周忠斌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代理费2000元;被告金军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0459号
嘉兴经开誉翔快餐厅:本院受理原告孔另珍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嘉兴中心支公司、陈兆山、嘉兴经开誉翔快餐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00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351、4352号
王水芳、黄金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沈峰诉被告王水芳及被告王水芳、黄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4351、4352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481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沈峰借款27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黄金华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金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水芳追偿。(2016)浙048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沈峰借款18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772号
万小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被告万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732号
杨奕鹏、张少芹、海宁纤喜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海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15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764号
朱维梦:本院受理原告董利强、高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15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624号
孙晓中、浙江海宁汇丰典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建洪诉被告孙晓中、浙江海宁汇丰典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孙晓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顾建洪租金及租赁期间物业费共计68102.29元;二、被告浙江海宁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南路126号、128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顾建洪;三、驳回原告顾建洪其余诉讼请求。你们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293号
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奕子清:本人民法院审结原告高建华与被告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奕子清买卖合同纠纷案。兹公告送达(2016)浙0424民初293号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主要内容:一、被告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奕子清共同支付高建华货款4751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二、驳回原告高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023号
金超: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奥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12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洲民初字405号
王国峰(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一村11组2户,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304205917)、杭州昊洋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轻纺原料博览城1幢7-8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1210-7,法人代表:徐章彪):本院受理原告濮炳芬诉被告王国峰、杭州昊洋化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庆丰、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033号
卢利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359号
姚毓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彭红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790号
徐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606号
张伟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告张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