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催告执行通知书
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
你公司违法拖欠职工龙春仙2015年11月21至12月14日工资共计1100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绍市人社监字〔2016〕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3月24日送达,但你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支付违法拖欠职工龙春仙2015年11月21至12月14日的工资共计1100元。
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铁甲营2号604室,电话:88907577)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通知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执行费用将由你公司负担。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