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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龚国建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国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2016年8月31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龚国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国建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龚国建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联系龚国建协商还款或债务重组。

  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9-85507889;龚国建 联系电话:13957919090;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龚国建

  2016年10月8日

  单位: 人民币

  债权行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6年7月31日)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兴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  2013业-借5002号  2013业-借5003号 

  2013业-借5004号

25,269,252.006,471,300.00浙江宾派实业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绣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童昌茂、刘惠英、童永法、方香、童四鹤、刘惠春、张锦福、傅金秀合计      31,740,552.00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7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龚国建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龚国建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6-10-08 2 2016年10月08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