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 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9日

  (2016)浙0108民特25号

  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如根申请宣告杨福根失踪一案。申请人杨如根称,小弟杨福根(被申请人)于1988年10月离家外出做蔬菜生意,至今未归,多年来,家人一直努力多方寻找,至今仍没找到。下落不明人杨福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杨福根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福根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杨福根情况,向本院报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1338号

  曾国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国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080号

  陈国林:本院受理原告刘致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1日14时30分于本院三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714号

  杨燕萍:本院受理原告金利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6216号

  杭州振霸服饰有限公司、施运: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鑫炀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振霸服饰有限公司、施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621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浙0110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0173号

  黄昆、陈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昆、陈玲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6)浙0110民初1017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7146号之二

  张大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大星诉被告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7147号之二

  张大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大星诉被告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168号之一

  叶元祺: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元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叶元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叶元祺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叶元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132号

  李秀华:本院受理原告邵丹弘与被告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邵丹弘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3日为1840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6535号

  董宇军:本院受理原告方锡英与被告董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方锡英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并依约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7年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89号

  徐耀庚、白兰花、朱海丰:本院对原告李成东诉被告徐耀庚、白兰花、朱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耀庚、白兰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成东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3年1月1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日止,暂算至2016年1月10日为216000元)。二、被告朱海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960元,由被告徐耀庚、白兰花、朱海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540号

  华红惠:本院受理原告章树财诉被告华红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华红惠归还借款本金1131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7年1月9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705号

  杭州西晶曼电子有限公司、袁香兰、徐俊峰: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晶曼电子有限公司、袁香兰、徐俊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6224号

  深圳发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奥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发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048号

  任海军、黄碧琴:本院受理原告邹旺平与被告任海军、黄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邹旺平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万元;2、请判令二被告赔付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4.3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282号

  叶柯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叶柯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柯梁偿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代偿款257500元;二、被告叶柯梁赔偿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以代偿款25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日止,以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被告叶柯梁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代理费3000元;上述一至三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就上述一至三项给付内容,对被告叶柯梁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E5W01号途锐牌小轿车(车架号为WVGAB97P9CD007656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045号

  张其根:本院受理原告凌群刚诉被告张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其根归还原告凌群刚借款390000元;二、被告张其根支付原告凌群刚以借款本金3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519号

  占学军:本院受理原告董申达诉被告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占学军归还原告董申达借款500000元;二、被告占学军支付原告董申达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5月4日为292266.67元);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董申达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155号

  徐炳南、严惠芬:本院受理原告杨爱敏诉被告徐炳南、严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炳南、严惠芬归还原告杨爱敏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061号

  黄林敏、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搏迈家私有限公司、黄兆要、肖冬川、戴钦恩、许永锋、戴富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林敏、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搏迈家私有限公司、黄兆要、肖冬川、戴钦恩、许永锋、戴富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364号

  范小锋:本院对原告张雪军诉被告范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强军归还原告周雪林借款人民币1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629号

  朱小锋:本院受理原告孙青诉被告朱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7年1月9日上午9:15(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987号

  浙江永通钢构材料有限公司、杨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永通钢构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鼎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杨小明、张鹏、俞朝军、赵丹、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裁定及清单、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6日14:0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566号

  富阳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玉根、胡满梅、宋璐、何玉生、丁宇伟、王毅红、富阳市美乐家洁具厂、张文淼、桐庐君杰置业有限公司、徐耀庚、白兰花、黄爱平: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玉根、胡满梅、宋璐、何玉生、丁宇伟、王毅红、富阳市美乐家洁具厂、张文淼、桐庐君杰置业有限公司、徐耀庚、白兰花、黄爱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富阳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50399.38元。二、被告富阳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以2050399.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为117556.23元。三、被告富阳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列第一、二、三项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被告胡玉根、胡满梅、宋璐、何玉生、丁宇伟、王毅红、富阳市美乐家洁具厂、张文淼、桐庐君杰置业有限公司、徐耀庚、白兰花、黄爱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9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元,被告富阳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玉根、胡满梅、宋璐、何玉生、丁宇伟、王毅红、富阳市美乐家洁具厂、张文淼、桐庐君杰置业有限公司、徐耀庚、白兰花、黄爱平共同负担2918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6892号

  张夏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告孙小龙、张夏芳、郭建、陈毓、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孙小龙、张夏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38.97元,支付截止2016年8月8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98602.87元,共计598541.84元。并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从2016年8月9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郭建、陈毓、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5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5日14时2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595号

  任海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满意诉被告任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海军归还原告陈满意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任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274号

  许飞、蒋琳:本院受理原告赵一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7年1月20日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法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77号

  富阳鸿跃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骆野菲、金明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771号

  张惠雯:本院受理原告方超因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惠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超挖掘机租金11900元。二、被告张惠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方超资金占用损失1190元。三、被告张惠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方超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张惠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196号

  童四圣:本院受理原告朱有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有君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221号

  李勇军、李勇平:本院受理原告余贤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余贤元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46666.67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并支付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李勇平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勇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勇军追偿。三、驳回原告余贤元的春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余贤元承担66元;被告李勇军承担3234元,被告李勇平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458号

  葛海斌、王树芳: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海斌、王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451号

  袁江华、汪福娣: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江华、汪福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536号

  叶元信、徐亚丽、张振会、黄亚素、赖大修、刘彦丽: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535号

  张振会、黄亚素、叶元信、徐亚丽、赖大修、刘彦丽: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403号

  陈潮立:本院受理原告汪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029号

  周培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034号

  薛海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026号

  谢醒琼: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2172号

  历城区王氏万荣家具厂、王成、谢珍浓、王启边、徐玉霞: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2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010号

  余慧倩: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珊瑚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新飞实业有限公司、李国明、李国成、第三人汪洋、孙森洋、潘立峰、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016号

  陈慈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586号

  胡立衡、陈琳、汤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028号

  葛韶军、余群、宁波市鄞州戈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同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031号

  叶秀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853号

  陈亚云: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849号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024号

  张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855号

  陈贤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979号

  严清平、顾宏良、安清富: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6-10-09 2 2016年10月09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