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6414号
楼海江:本院受理原告魏巧巧与被告楼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41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14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62号
黄永辉:本院受理原告赵东升诉被告黄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76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20号
楼昌基:本院受理原告冯献友与被告楼昌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52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14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12号
赵红心、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周光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012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39号
楼建政、楼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楼勇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139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06号
陈冬子: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806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644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本院受理原告梁本雄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644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76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本院受理原告杜绍青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76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44号
盛军富:本院受理原告蒋海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844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70号
楼阿罗:本院受理原告沈文流诉被告楼阿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07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88号
张春檑、陈晓薇、张云山、郑美霞:本院受理原告赵顶峰诉被告张春檑、陈晓薇、张云山、郑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788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203号
徐俊卿:本院受理原告马黎晶诉被告徐俊卿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203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480号
楼普正、郑伟裙:本院受理原告陈三明诉被告楼普正、郑伟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48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28号
陈新华、张春飞、郎建盛、陈咪咪:本院受理原告郑江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36号
楼仕红、陈碧英:本院受理原告郑可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09号
金春正、戴灵球: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595号
叶芹仁:本院受理原告傅星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55号
周家干:本院受理原告张旗与被告周家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85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16号
浦江藜鑫股资咨询有限公司、张翠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浦江藜鑫股资咨询有限公司、张翠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41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
2016年12月22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53号
金志国、高秀美: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深诉被告金志国、高秀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月2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245号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4507元,并赔偿其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070元,由被告李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503号
包明红、吴美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包明红、吴美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608.25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8月22日止的欠息3020.59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29608.25元本金为基础的按月率14.355‰计算逾期利息);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立预5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651号
陈根祥:本院受理原告李冬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立预6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022号
张林国、张桂楚、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斌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2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陈海斌偿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张林国、张桂楚、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黄岩区看守所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045号
卢秀廷、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嘟迪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陈海斌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2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台州市嘟迪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3122305.68元及利息、罚息,被告陈海斌、卢秀廷、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黄岩区看守所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086号
梁伟:本院受理原告童财禹与你及余崩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童财禹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2500元;余崩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你及余崩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7月12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2533号,黑体字及内文被告“奥盈光学有限公司、姚香妹”应为“温州市奥盈光学有限公司、姚香妹”,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9月23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奉化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3破1号,内文“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