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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宋珍(住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泉源乡城子村二组25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206277320)非医师行医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药品器械4袋(详见物品清单);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甬镇卫医罚告〔2016〕00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本权利。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6-10-10 2 2016年10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