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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运输“香蕉水”,老板司机同受刑

  通讯员 梅笑

  本报讯 近日,因危险驾驶罪,工厂老板洪某和货车驾驶员黄某同罪同刑,被金华婺城法院一审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也被纳入危险驾驶罪;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按该条规定处罚。

  3月中旬,黄某到浦江县一个生产清洗水晶“专业水”的厂里应聘驾驶员。被聘用后,该厂老板即洪某在明知黄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人员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安排他驾驶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轻厢式货车,运输化工原料“香蕉水”。

  5月18日,黄某跟往常一样运送“香蕉水”到厂里。当天14时20分许,黄某在汤溪镇装载完“香蕉水”之后驱车回厂,在行至婺城区罗埠镇下潘村路段时,被金华市婺城区运管所执法人员拦下。

  经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车上装载了22桶(每桶重约180公斤)无色透明刺激性液体,上面有易燃标志,而驾驶员黄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人员从业资格,他所驾驶的货车也并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于是执法人员依法对货车予以扣押。经鉴定,该车装载的22桶液体为“香蕉水”,质量4186公斤,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查明,今年3月至5月份,洪某让黄某驾驶货车运载疑似危险化学品“香蕉水”共计十几次,数量达50吨左右。而货车上仅仅只备了一个灭火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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