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货款追债无果 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构成债务转移,依法予以支持
通讯员 毛林飞 陈洁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某贸易有限公司经介绍人潘某牵线,向三门某纸业有限公司供煤。2014年4月,贸易公司与纸业公司就货款对账结算时发现,介绍人潘某已于2014年1月底到该公司冒领纸业公司应支付给贸易公司的煤款5.39万元。贸易公司得知后,多次向潘某催讨,潘某均不给付。2014年8月中旬某日,贸易公司与纸业公司财务主管一起向潘某追要该款项未果,当日潘某在财务主管的见证下向贸易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8月31日前向贸易公司全额现金支付煤款,扣除佣金1.33万元后实际应支付4.06万元。若违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潘某负担。后潘某仍未付该款,无奈之下,今年8月,贸易公司一纸诉状将潘某告至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冒领货款4.06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用2720元。
而潘某辩称,自己的确在纸业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领到原告煤款5.39万元,但是自己已经将承兑汇票交给了另一名介绍人王某。王某是为原告推销煤的,他告诉自己只要介绍原告向纸业公司供煤成功,由原告支付给自己介绍费35元/吨。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属实,但是自己当时认为签署《承诺书》的含义是承认汇票是由自己领走的这一事实,实际上自己拿了汇票后已将汇票交给了王某,目前为止自己还分文未拿到相关介绍费,希望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承诺书原件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而潘某未就将汇票交给王某的说法提交证据。那么,原告究竟能否要回货款呢?
法官说法:
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承诺书系原件,且有被告签名,虽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虽然被告主张的其已经将承兑汇票交给王某,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而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72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原告的承兑汇票领走,造成了原告损失,但被告承诺将该款项扣除佣金后支付给原告,而原告也于2014年8月中旬同意该笔货款由被告支付,不再向纸业公司主张,这就构成了债务的转移,故本案案由应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潘某支付给原告某贸易公司货款406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