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11日
(2016)浙0110民初12410号
何根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戴建定诉被告何根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411号
何根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戴建定诉被告何根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5490号之一
计庆忠、吴仙花: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陆德洲诉被告计庆忠、吴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6821号之一
计庆忠、吴仙花: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邱富桥诉被告计庆忠、吴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0759号
嘉兴嘉杭电气有限公司、之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荣泽、浙江嘉凯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嘉杭电气有限公司、之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荣泽、浙江嘉凯电气有限公司、杭州杭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5945号
金昌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4263号之一
陆加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以三、张自祥诉被告陆加中、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以三、张自祥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加中起诉的申请。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4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熊以三、张自祥撤回对被告陆加中的起诉。二、原告熊以三、张自祥诉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127号
李深源:本院受理原告周宝玉诉被告李深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5619号
周伟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荣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164号
诸暨市巨剑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富阳官地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9207.17元及从起诉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二、本案诉令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6938号
胡小宝、李亚萍:本院受理原告徐建斌、蒋群芳与被告胡小宝、李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徐建斌、蒋群芳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7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612号
祝永杰、汤吉娜:本院受理原告汤会强诉被告祝永杰、汤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祝永杰、汤吉娜归还原告汤会强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祝永杰、汤吉娜支付原告汤会强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祝永杰、汤吉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商初字第1909号
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鹿山新区项目分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013号
蔡勇、钱卫春:本院受理原告吴绮赟诉被告蔡勇、钱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18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011号
蔡勇:本院受理原告吴绮赟诉被告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246号
陈明、胡爱梅:本院受理原告王芹诉被告陈明、胡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明、胡爱梅归还原告王芹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2000元,合计人民币2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被告陈明、胡爱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402号
陈海明、周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陈海明、周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7年2月13日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569号
浙江宝都建设有限公司、张欣、朱琳、张孝忠、孙土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都建设有限公司、张欣、朱琳、张孝忠、孙土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109号
杭州富阳肖邦茗门酒店、孙增福、蒋萃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肖邦茗门酒店、孙增福、蒋萃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310号
邱来银: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邱来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补充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3620号
杭州胖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胖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未能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075号
徐路红、徐慧欢、余辉:原告商锦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11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074号
徐路红、徐慧欢:本院受理原告商锦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073号
余辉、徐路红、罗婕:原告商锦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072号
余辉、罗婕、徐路红:本院受理原告商锦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311号
何林娟、邵志昌:原告方咏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林娟、邵志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咏梅借款93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7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2元,由被告何林娟、邵志昌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913号
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吕建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吕建忠借款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1956号
李周云、顾生丁、徐州益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鸿瑞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周云、顾生丁、徐州益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574号
章建海、顾菊芬:本院受理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626号
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盛祥钨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62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443号
戴瑜爽、王祥洪、毛薛芬、韩仕彦、李燕、罗信国、缪慧慧、林康庆、王友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戴瑜爽、王祥洪、毛薛芬、韩仕彦、李燕、罗信国、缪慧慧、林康庆、王友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忻红娣、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月6日14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061号
张阳:本院受理原告朱贵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058号
刘展裕、于庆萍:本院受理原告朱贵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执民字第5530号
宁波永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涛与你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5)甬鄞执民字第553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名下的浙B59708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甬信驰评字〈2016〉第61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载明上车辆的市场价格为690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执民字第5530-3号执行裁定书及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甬信驰评字〈2016〉第61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开拍卖上述财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8840号
竺亚民:本院受理原告金幼维与被告竺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8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298号
陈文波:原告赵纪福与被告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331号
林航:原告高宇与被告林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750号
陈新华:原告曹海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661号
宁波联合金鹰物流有限公司:原告黄新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