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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5636号

  陈林钗、边兴强、吕兴良、陈元花:本院受理原告周如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56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11号

  徐江军:本院对原告徐强钧诉被告徐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1、由被告徐江军归还原告徐强钧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徐江军支付原告徐强钧的案件代理费1600元,以上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70元,由被告徐江军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及追缴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92号

  张智艳、方军东:本院受理原告赵坚生诉被告张智艳、方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292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45号

  芮海露: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杜诉被告芮海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045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月11日上午9:20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530号

  浙江金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雁宾与被告浙江金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354号

  衢州市柯城区俊祥柑桔专业合作社、吴俊、祝金祥、崔根明、徐东良、朱田根: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和利达果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俊祥柑桔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304167.17元及利息。二、被告祝金祥、崔根明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东良、朱田根对原告垫付的304167.17元在原告向债务人衢州市柯城区俊祥柑桔专业合作社追偿后,不能追偿部分在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037号

  徐金耀:本院受理原告吴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40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854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万根、周晓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38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91号

  陆有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39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

  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412号

  姜元珍、许正轩:本院受理原告黄珣诉被告姜元珍、许正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姜元珍、许正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珣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079号

  周建军、何水红:本院受理原告朱东虹诉被告周建军、何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军、何水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东虹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29号

  张少锋:本院受理原告郑吉诉被告张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张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郑吉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640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振拯诉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房屋租金40000元及违约金6270元;3、判令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33号

  缪志斌、卿天真、琚铁仙: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卿天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琚铁仙、缪志斌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7248号

  林友增:本院受理原告林金煜诉你与被告池学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与被告池学方支付货款1200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7252号

  林友增:本院受理原告林金煜诉你与被告池欣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与被告池欣瑶支付货款42812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台州市鸿安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5081号原告嵊州市和顺通风设备经营部与被告你公司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1月9日)。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238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台州市鸿安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5082号原告嵊州市和顺通风设备经营部与被告你公司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1月9日)。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2044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

  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台州市浩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孙友正、丁桂萍: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6092号原告温岭市鑫星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台州市浩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且被告孙友正、丁桂萍均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1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台州市浩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24032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孙友正、丁桂萍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月10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梁茶方、梁如国: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675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梁初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1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你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9775.41元及截至2016年7月1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99358.26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梁初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月10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庆宗: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敏与你及被告庞文芳为追偿权纠纷 [(2016)浙1004民初6300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庆宗、庞文荣共同归还代偿款204125.98元及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王思丹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1月1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9月2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9335号公告,原告“杭州盛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为“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6315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1月12日上午08点4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0-11 2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