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12日
(2016)浙0304民初633号
周金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权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金根、周朝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浙0304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翔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9月28日指定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管理人)担任温州翔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翔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新城大道阿尔凡大厦8楼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夏远进、叶子,联系电话:13587449366、1350652608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翔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翔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04357号
谢建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波与被告谢建春、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04368号
罗锡军、曾志凤: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青辉与被告罗锡军、曾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1850号
林型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公司与被告林德锐、许建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6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4175号
和其正(大连)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晨盛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其正(大连)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417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9334号
王信友、许方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信友、许方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9日9时0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184号
温州尚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范定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761号
秦周明:本院受理原告唐君生诉被告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秦周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原审(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761号
秦周明:本院受理原告唐君生诉被告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秦周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1761号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唐君生医疗费、停工留薪、护理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经济损失共计92229.25元;二、驳回原告唐君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180号
靖江汉柏服装有限公司、丁兆龙、徐惠芬: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汉柏服装有限公司、丁兆龙、徐惠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019号
刘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应海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511号
浙江美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076号
周洁: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斌与被告周洁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442号
顾学燕: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576号
黄方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告吴校萍、黄方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5-3号
高春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县高盛家具制造厂(普通合伙)、高峰、高春青、陈雅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陈雅芳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374号
郑玉柱:本院受理原告慎如根起诉被告安吉盛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毛育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983号
邹金香、诸红珍:原告郭小艳诉被告邹金香、诸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二被告归还借款4.3万元。2、二被告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180元此后仍按月息2分计算到款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2103号
安吉东玛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超、施振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东玛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县嘉德家具有限公司、施超、杨维富、施振德、章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章慧峰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2102号
安吉振超转椅配件厂投资人施振德、郑美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振超转椅配件厂、浙江安吉县嘉德家具有限公司、郑美凤、章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章慧峰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222号
程运刚、杨芳: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程运刚、杨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程运刚、杨芳共同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赔偿100070.04元及利息损失2079.79元(自2016年11月1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5月1日,实际计算至赔偿本息结清之日止),共计102149.83元;2、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就诉请第一项对被告程运刚、杨芳共同所有的贷款抵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686号
张红萍、郭红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诉被告张红萍、郭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张红萍、郭红兵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债权本金440563.39元、正常利息5061.13元、罚息69.01元、复息30.84元,共计445724.3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35%上浮50%计收罚息,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罚息利率自调整之日起作相应调整,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款清之日止);2、对被告张红萍、郭红兵名下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银苑小区1幢305室和城东路一区段5幢402室的担保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32017号和00452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安吉国用(2007)第27886号和(2015)第15101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由原告在第一项诉请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催6号
申请人安吉新坤转椅配件厂因编号为1040005227647179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吉新坤转椅配件厂。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编号为1040005227647179、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到期日为2016年4月16日、出票人为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44389.4元,收款人为安吉新坤转椅配件厂、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安吉县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33号
薄秋云,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新村14幢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3050119831107301X: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国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