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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6026号

  项学军:本院受理原告黄建红诉被告项学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18000元及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18号

  陈红林、杨艳艳:本院对原告周国建诉被告陈红林、杨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陈红林、杨艳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国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25号

  周婉珍:本院对原告吴建胜诉被告周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周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建胜货款计人民币522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83号

  吴全福、黄牡丹:本院对原告吴秉宪诉被告吴全福、黄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吴全福、黄牡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秉宪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165号

  王建龙:本院对原告方敏敏诉被告王建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王建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方敏敏加工款计人民币254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61号

  余智泷、郦缅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余智泷、郦缅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34号

  张军民:本院受理原告周双勇诉被告张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03号

  周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月亮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90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月12日上午0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17号

  吴秀艳、楼铭鉴:本院受理原告陈美玲诉被告吴秀艳、楼铭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逾期利息60000元(以上合计本息5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52号

  邵钧钧: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利诉被告邵钧钧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6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

  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64号

  周克贵、俞超苑:本院受理原告李训与被告周克贵、俞超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30号

  盛礼安、盛东亮:本院受理潘文豪诉盛礼安、盛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09点2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037号

  俞超: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强诉被告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24号

  孙善钰:本院受理原告毛时造诉被告孙善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04号

  毛耀庆、朱庆英:本院受理原告周灿琴诉被告毛耀庆、朱庆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2715号

  陈元富: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秀宝补胎店与被告陈元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市黄岩秀宝补胎店货款11600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0元。自发出本公告

  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蒋邦亮、杨美仙、蒋耐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们及被告蒋晓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刘小岩、钱阳: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丁强、任鑫建: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应美群、应美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胡越、邵艳玮: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32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郑家佳、邵艳玮: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陈书恒、赵剑: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

  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32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蒋焕水、蒋邦亮:本院受理原告李旭明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36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2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朱锴、赵利刚: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43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张卫根、夏建维: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43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林鸿斌、汪武涛: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43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吴园清、吴全忠: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43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徐建军、徐勇: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0-12 2 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