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6)浙0502民初5505号

  湖州织里俊璐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森森、沈英英、湖州小矮人制衣有限公司、蒋国平、湖州织里佳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周会根、潘艳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被告湖州织里俊璐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森森、沈英英、湖州小矮人制衣有限公司、蒋国平、湖州织里佳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周会根、潘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048号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吉全盈海绵厂投资人郑超及其本人、陈永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超、陈永梅、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全盈海绵厂、沈亚利、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楼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282号

  吴象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象超、李相仁、丁红梅、周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983号

  邹金香、诸红珍:原告郭小艳诉被告邹金香、诸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二被告归还借款4.3万元。2、二被告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180元以后仍按月息2分计算到款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637号

  姜兴枝、朱徐照、杨凯峰: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诉被告姜兴枝、朱徐照、杨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963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323号

  周宝庆、金华锦惠食品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红梅诉被告周宝庆、金华锦惠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967号

  李安然:本院受理的(2016)浙0782民初13967号原告金学锋诉被告李安然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王牮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应建勋、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月10日14点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080号

  刘启红:本院受理原告童有法诉被告刘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782民初13080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月10日下午14:45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969号

  谢作斌:本院受理的(2016)浙0782民初13969号原告金学锋诉被告谢作斌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王牮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应建勋、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月10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10号

  楼向烽: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楼向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86号

  周必正、蒋仙云、周新华、周珠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必正、蒋仙云、周新华、周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727号

  毛伟明、周燕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伟明、周燕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1日14时0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30号

  张晶凌:本院受理的原告任长青诉被告张晶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30号

  楼文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凌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45号

  金健民、金建群:本院受理原告马军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735号

  张吉:本院受理原告楼李俊鸿与被告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43号

  楼海江:本院受理原告傅润芳诉被告楼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31号

  盛伟星、谢超:本院受理原告吴光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5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1月1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785号

  徐贡林、曹月仙:本院受理原告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54号

  肖显荣、钱婷:本院受理原告余永新、姚雅琴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481号

  柳胜:本院受理原告殷德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王意: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央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365号

  王焕笑:本院受理原告李旭明诉你(2016)浙1024民初3365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21号

  吴泽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斌诉你(2016)浙1024民初2921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409号

  张菊芳:本院受理原告杨彩虹诉你(2016)浙1024民初3409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59号

  张永:本院受理原告俞凯耀诉你(2016)浙1024民初2959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255号

  郑真林:本院受理原告张来弟诉你(2016)浙1024民初3255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367号

  朱亮:本院受理原告朱增杰诉你(2016)浙1024民初3367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

  2017年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333号

  胡功伟:本院受理原告杨颖捷诉你(2016)浙1024民初3333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714号

  郑松、江瑾琦、梁朝阳、郑颖:本院受理原告阮吉刚与被告郑松、江瑾琦、梁朝阳、郑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郑松、江瑾琦、梁朝阳、郑颖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701号

  郑松、江瑾琦、梁朝阳、郑颖:本院受理原告阮吉刚与被告郑松、江瑾琦、梁朝阳、郑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郑松、江瑾琦、梁朝阳、郑颖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590号

  管缪冰、陈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月4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陈超立即偿还原告全部本金人民币49740.4元、利息6725.31元、滞纳金6591.7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二、要求被告陈超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要求被告管缪冰对被告陈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1月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202号

  王富清:本院受理原告阮玲萍与被告王富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富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

  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2907号

  台州市亿都机械辊筒模具有限公司、周继林、陈小春、童学明、黄树芳、刘绪蝶: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被告台州市亿都机械辊筒模具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48890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4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息27606.71元及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及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周继林、陈小春、童学明、黄树芳、刘绪蝶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由你们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2443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周爱东、饶利平:原告陈观彬与被告周爱东、饶利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周爱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观彬浙K5997G雅阁轿车,如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返还,则赔偿原告陈观彬车辆损失90000元;二、被告周爱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观彬车辆租金(租金从2014年10月21日起按3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2月29日止,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止,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3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8月26日止,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判决指定的返还车辆之日止,租金总额中扣除已支付的500元保证金);三、驳回原告陈观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24元,由原告陈观彬负担450元,由被告周爱东负担5174元;公告费300元,原告陈观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0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067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应为“买卖合同纠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10-13 2 2016年10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