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标准太高 高违约金被驳
通讯员 游情天
本报讯 签订了一份合同,不按期还款需支付过高违约金,支付方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吗?近日,平湖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违约案件。
2015年8月27日,原告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干胶产品,需按时付清,被告不能在付款期限内支付的货款,原告有权对超期部分向被告收取每日0.5%的违约金,直到被告付清货款为止。
2016年4月,双方对账确认:截至还款日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4266.22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64266.22元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货款764266.22元。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认为其每日0.5%的计算标准过高,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驳回了原告过高部分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