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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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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巧玲: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51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庞亚飞、庞锦杨: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58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朱新永: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58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390号

  李明保:本院受理原告刘有良与被告李明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明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有良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其从2016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明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9月30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法院公告栏中,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6435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12月15号上午9点”,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9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7146号,被公告人应为“杨峰”,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9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

  (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35号

  浙江唯一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义乌市红雀日用品厂与被告浙江唯一塑胶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驳回原告义乌市红雀日用品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57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红雀日用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8936号

  张志高、毛强:本院受理的(2016)浙0782民初08936号原告黄旭东诉被告张志高、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季文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欢欢、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72号

  王听、王永红:本院受理原告陈群红诉被告王听、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16号

  张晓森: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婉诉被告张晓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下午13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01号

  项盟:本院受理原告杨金流诉被告项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下午13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088号

  邵尚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丽春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439号

  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高福生、张燕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14号

  邱培育、张秦郡:本院受理原告虞宣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61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12号

  蒋侃侃、朱月芳:本院受理原告张登诉被告蒋侃侃、朱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日到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12300元,以及到实际还款日按月息1分5计算的利息;3、本案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1月19日上午0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01号

  金英武:本院受理原告洪龙飞诉被告金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1月19日上午0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138号

  陈海珍:本院受理原告陈善勇诉被告陈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485号

  王笑欢:本院受理原告张宇樑诉被告王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853号

  祝鹏洲:本院对原告刘法潮诉被告祝鹏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祝鹏洲归还原告刘法潮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1.3%从2014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90元,由被告祝鹏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84号

  郑建清:本院受理原告郑晓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晓俊借款本金166666.67元及利息18455.46元,合计185122.13元;案件受理费4002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1491元,合计6143元,由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86号

  郑建清:本院受理原告郑晓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晓俊借款57400元及利息3121元,合计60521元;案件受理费1313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963元,由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庞桂英: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及被告余卫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46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泽海、陈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49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龚忠军、王巧玲: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贾菊英、陈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50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陈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刘松军:本院受理原告吴枵青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50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0-14 2 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