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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14日

  (2016)浙0281民初8229号

  楼建芳、高国民: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8228号

  马旺芳、忻伟: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9144号

  绍兴市上虞区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国钧: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泗门鑫泰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绍兴市上虞区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国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 12日上午8时 30分在泗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7256号

  沈丽丽、陈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姚市丈亭圣达电器元件厂与被告沈丽丽、陈国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72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625号

  张宏建、余姚市宏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本院受理范晓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催4号 

  申请人慈溪市珠峰轴承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号码为31300051/4043908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 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8日、出票人为奉化市威优特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慈溪市珠峰轴承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13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包头市众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该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66574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红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农行象山南田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0日。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包头市众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123665742、票面金额20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包头众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817号

  陶浩军:本院受理原告唐征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303号

  陈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唐征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938号

  胡彩云: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725号

  赵月亮、姒春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561号

  吴江隆信纺织有限公司、张华锋、俞卫娟:本院受理原告绍兴美冠针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857号

  潘鑫林:本院受理原告卢杏富诉被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876号

  绍兴城东翰林餐饮有限公司、凌惠琴、周小云:本院受理原告朱坚华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5487号

  王岳凤、尹得懿、赵东:本院受理原告马文华与你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单超、人民陪审员张英、人民陪审员朱作为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2558号

  宁波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邵佰煊:本院受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315号

  温州市龙林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龙林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维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鎏毅实业有限公司、林光亮、林彩光、郑奖辉、徐建伟、邓雪艳、陈海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962号

  黄启受、陈娇娇、杨宗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启受、陈娇娇、杨宗阔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3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104号

  倪艳艳:本院受理原告金澄村诉你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伟、倪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金澄村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132号

  李强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鼓楼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654号

  王建文: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敢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912号

  叶显洪: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688号

  陈雷: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破1号

  2016年8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金英粮油复制品店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6年9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本院审理。

  债权人应在2016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东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七楼,邮政编码:325088,联系人:彭建国,联系电话:158588277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015号

  温州市恒畅鞋业有限公司、王建云、王彬彬、夏冬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恒畅鞋业有限公司、王建云、王彬彬、夏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014号

  温州市恒畅鞋业有限公司、王建云、王彬彬、夏冬梅、李少谷、金奕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恒畅鞋业有限公司、王建云、王彬彬、夏冬梅、李少谷、金奕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01980号

  曾祖善、朱阿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祖善、朱阿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019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02683号

  郝英杰、王晓燕、项秉春、杨凤钗: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郝英杰、王晓燕、项秉春、杨凤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026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2364号

  周章礼、周少秋:原告李开满、夏巧玲诉你们与陈修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申通线缆有限公司、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浙江南洋线缆有限公司、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332号

  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浙江聚力塑业有限公司、王海存、薛利倍、薛利雷、高永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浙江聚力塑业有限公司、王海存、薛利倍、薛利雷、高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592号

  赵月柳: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170号

  李光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彩仙、吕秀台、徐洁洁、徐陈鹏与被告李光亮、郑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李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彩仙、吕秀台、徐洁洁、徐陈鹏借款本金9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70元,由被告李光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民终1544号

  陈建飞、张利华:上诉人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建飞、张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3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你们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1081号

  李林松: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李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01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1765号

  杨永恒:本院受理原告李燕燕与被告杨永恒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贺学忠:本院受理原告庞开喜与被告贺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393号

  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赖文秀: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魏塘银林钢模出租站与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赖文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善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赖文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嘉善县魏塘银林钢模出租站支付租金及螺丝款赔偿款共计5453228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015)嘉善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魏塘银林钢模出租站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271号

  俞秀璞(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901042210):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飞诉被告殷晓瑜、俞秀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晓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海飞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俞秀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殷晓瑜追偿。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被告殷晓瑜、俞秀璞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陈海飞预缴),被告殷晓瑜、俞秀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海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慈溪泰莱威迪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华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泰莱威迪轴承有限公司、慈溪苏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362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袁花人民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758号

  慈溪市祥玲童车厂(普通合伙):原告海盐汇通家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祥玲童车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0374.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54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24元,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4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779号

  浙江大方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66871-4)、蒋玉祥:上诉人胡国伟就(2016)浙0483民初277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778号

  沈水方: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9日13时3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3201号

  浙江鑫锐工贸有限公司、倪珍:本院受理的原告武义众拓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3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386号

  潘浩:本院受理原告李兰芬诉被告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787号

  聂连福、应立鸿、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聂连福、应立鸿、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聂连福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额593179.33元及利、罚息146522.02元(计算至2016年4月7日止),合计739701.35元。2016年4月8日起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2、被告应立鸿、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聂连福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月5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912号

  义乌市雷艳袜子商行、盛玉燕、王再凤、张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义乌市雷艳袜子商行、盛玉燕、王再凤、张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义乌市雷艳袜子商行偿付(330802150914)浙泰商银(承)字第(0057680060)号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人民币479939.22元,利息8866.9元,合计488806.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3日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实际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盛玉燕、王再凤、张中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10-14 2 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