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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林海君:本院受理原告谢苍健与被告林君德、林海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林君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苍健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林海君负连带责任;被告林海君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君德追偿。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0元,由被告林君德、林海君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王才林:本院受理原告杨正军为与被告王才林、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55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给原告律师诉讼代理费20000元;被告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1673元,由原告负担3773元,由你和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644号

  金邦森:本院受理原告郑金钟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郑金钟借款本金人民币20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5万元按月利率1.5%自2013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0-17 2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