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保养、救援出问题最高可罚10万元
本报记者 张倩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杭州市政府网站了解到,《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较2011年1月10日公布的《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办法》不仅规定了乘客乘用电梯的禁止性行为,还提高了电梯生产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的法律责任。今后,出现保养不到位、救援不及时等情形的,上述单位最高将面临10万元的罚款。
以往市民乘坐电梯,尤其是乘坐小区电梯时,往往会碰上住户将电动自行车驶入电梯,或者将大件物品卡在电梯门等情况,不仅给其他住户带来了麻烦,也容易引发安全隐患。不过,以后这些错误的乘坐电梯的行为都不能再有了。《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乘客乘用电梯时,不得实施长时间强制开门、在电梯内蹦跳打闹、将电动自行车驶入轿厢、在电梯轿厢内吸烟等行为,房屋装修时也不得将乘客电梯作为货梯使用。
尽管已经时隔2个多月,但杭州新华坊的住户们回忆起今年7月30日小区电梯出故障夹死人的事故,依然心有余悸。《办法》也对应急救援做了相关规定。根据《办法》,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应急救援电话应当保持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所在地为城区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援;电梯位于其他区域的,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援。否则,将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止电梯维保单位,《办法》还详细归列了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检验机构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针对市民关心的住宅小区电梯的归属和维护费用、广告收益等问题,《办法》也做了规定,明确住宅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由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超过一定期限不能明确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电梯的使用。
住宅小区电梯的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住宅小区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管理规约中有规定的,可以专项用于电梯日常运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列账,制定支出明细列表,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支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