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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18日

  (2016)浙0382民初8577号

  徐志强、连宝丹: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方志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581号

  侯光富: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方志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3329号

  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直浃河村毛芳当:本院对刘维锡诉被告毛芳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3536号

  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直浃河村毛芳当、蒋永明:本院对鲍承份诉被告毛芳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3744号

  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塔村黄德信、鳌江镇塘东村曾成立:本院对林小平诉被告黄德信、曾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3877号

  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访贤中巷37号季磊、鳌江镇永安巷51号高树志、鳌江镇永安巷19号李德森:本院对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季磊、高树志、李德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催2号

  申请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横阳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出票日期日期为2016年3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7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华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浩阳机械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烟台浩阳机械有限公司、黑龙江升华包装有限公司、辽宁腾华塑料有限公司、深圳景天勤业商贸有限公司、中电投东北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济南龙山炭素有限公司、淄博东恒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大华广跃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横阳支行,号码为10200052/21367568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003号

  郑福豪、李前领:本院受理原告陈育权与被告郑福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育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二、被告郑福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育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8367.90元;三、驳回原告陈育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17元,原告陈育权负担307元,由被告郑福豪负担35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168号

  浙江浩鑫工贸有限公司、张有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红狮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浩鑫工贸有限公司、张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浙江浩鑫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宁市红狮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起以借款20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止);驳回原告海宁市红狮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8496元,由原告海宁市红狮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32元,被告浙江浩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826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浩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109号

  曾志宁: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348号

  吴雪林:本院原告徐莉芬诉被告吴雪林离婚纠纷一案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3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催3号

  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作出了(2016)浙0523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2475号

  赵信忠:本院受理原告邵兴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兰溪市丰泰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顺旺海绵厂与被告兰溪市丰泰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王桂仙、金解能、金皆会、金皆品:本院受理原告徐菊花与被告王桂仙、金解能、金皆会、金皆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237号

  翁嵩衡:本院受理原告陈大水诉被告翁嵩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10-18 2 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