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做诱饵引人存钱,存款却被“暗度陈仓”
储户被要求签不开短信提醒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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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邱春燕
你听说过一种叫“非阳光资金”的理财业务吗?是否也被20%的高额利息所吸引?可你是否想过,钱是真的存进了银行,还是进了别人的口袋?
日前,衢州中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为骗取资金,有一批人竟打起了银行的主意,还有两名银行工作人员也牵涉其中,整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7160万元。
向出资人“借”钱 拉柜员做“非阳光资金”业务
2013年上半年,祝某、林某二人合伙开的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祝某便与在银行工作的林某协商,让林想办法贷款借钱。
林某表示正常的银行贷款可能办不下来,但是正好认识做资金介绍生意的朱某(另案处理),于是打电话问朱能不能拉到资金。朱某说,自己以前听别人做过一种“非阳光资金”的业务,或许能帮到他。
2013年9月,林某便介绍祝某与朱某认识,大家一起讨论拉钱的方法。
朱某说的这种“非阳光资金”业务,其实就是先以高额利息吸引出资人到银行内办新卡并存入钱,然后让出资人到柜台去拉下对账单,诱骗出资人输入密码,乘机以代理转账等方式把出资人的钱转移到行骗人账户。
虽然有点冒险,但为了弄到钱,林某还是找了自己的在衢州某银行做综合柜员的表弟谢某帮忙。
林某打电话给谢某,让他帮祝某办理下代理转账业务,密码由客户自己输入,业务让祝某办理,并强调客户之间是认识的,只是打下擦边球而已。一开始,谢某不同意,但看在是表哥面子上,又可以帮自己完成业务量,最后还是答应了。
转账单打在白纸上
客户签“六不”承诺书
有了银行柜员的配合,接下来,祝某、林某与朱某又找了徐某、陆某、金某、毛某等中间人(另案处理),并由这批中间人再联系下一层中间人。
中间人找到的出资人必须在衢州相关的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资金,存款期限为一年,100万元起存。除了银行正常的活期利息外,中间人通常还承诺他们,存款当日一次性支付10%至20%的高息等优惠。
出资人将钱存入银行后,由中间人把出资人的信息给祝某他们,由祝某填写,在银行转账单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填好后,祝某他们再把转账单连同身份证和银行卡一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并和银行工作人员说拉对账单、转账。
接下去,中间人会把出资人带过来,让出资人把他本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或存折也交给祝某等人,由他们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而出资人在银行的主要任务,则是在柜台前输密码。转账后,祝某等人把身份证、银行卡、对账单交给出资人,银行转账回执单则是自留。
有时候,为使出资人误以为存款一直在银行,祝某他们还特意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本应打印在存折上的转账明细打印在一张白纸上,然后予以丢弃。
为避免出资人短期内发现存款被转出,祝某等人还要求他们签订账户不开通短信提醒业务、不开通网银权限、一年内存款不挪作他用、不查询、不对在银行工作的亲戚朋友提及等“六不”承诺书。
对于个别知晓资金被转出的出资人,祝某等人则以保证一年后能够如期支取本金及利息等承诺为幌子,骗取出资人自愿将存款转入祝某指定的账户。
出资人的存款被祝某、朱某等人“借用”后,被用于归还债务及支付相关中介和利息费用等,中间人可从中获取每笔资金共计10%至15%的好处费。
违反银行规程
两名银行工作人员一并获刑
期间,谢某休假,他又联系了另一名银行工作人员谢某某,并将上述操作流程告知谢某某,让谢某某予以配合。
谢某还特别交代谢某某,说祝某的客户都是很有钱的大客户,服务态度好一点。虽然谢某某知道此举有违常规,但考虑到谢某之前跟自己是同事,又说出资人和代理人双方是协商好的,也就答应这么做了。
后来因为有出资人发现存款不翼而飞,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顺藤摸瓜,祝某等人落网。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祝某、林某的涉案金额共计4695万元,除去支付给资金提供人的利息及案发前退还的本金外,诈骗金额共计2573余万元;被告人谢某、谢某某为祝某、林某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其中,谢某的涉案金额共计1505万元,涉及的诈骗金额826.1万元;谢某某的涉案金额共计960万元,涉及的诈骗金额482.6万元。
祝某、林某在骗取钱款后,将其中一部分支付中介费或出借他人甚至赠与他人,均属对犯罪所得的处置行为,不应从其犯罪金额中扣除。
法院认为,祝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贴息为诱饵,在诱骗他人将钱款存入指定银行后,隐瞒真相将钱款转出据为己有,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祝某和林某的辩护人曾提出两人的罪名应为集资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对此,法院认为,由于被害人无论对钱款被转出的情况知晓与否,事前均不明知钱款是由祝某、林某等人募集的,因此应定性为诈骗罪。
至于谢某、谢某某,两人明知被害人钱款转至祝某等人账户后,可能导致祝某、林某等人任意处分,仍违反银行操作规程,帮助祝某、林某等人向被害人隐瞒钱款被转出的事实,致使被害人钱款最终被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概括性故意,客观上也为祝某、林某等人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法院判处祝某、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