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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19日

  (2016)浙0212民初5333号

  邱嗣萍:本院受理原告刘占飞诉被告陈国庆、邱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980号

  鲍代忠: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598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鲍代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772号

  陈梦婕: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577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梦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438号

  林航: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643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林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627号

  宁波市鄞州德伟磁钢厂、王德世、陈定娥: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6627号]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德伟磁钢厂、王德世、陈定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484号 

  吴洁意、毛亚光: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148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吴洁意、毛亚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485号

  袁宝根: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148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袁宝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482号

  张冠文、孙冷艳: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148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张冠文、孙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714号

  陆如军:本院受理原告陆志宏诉被告陆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701号

  王富尧: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芳与被告王富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703号

  陈海明: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芳与被告陈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704号

  叶斌: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芳与被告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705号

  俞静国: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芳与被告俞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4998号

  唐央尧:原告张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张明华诉请判令:唐央尧对于2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3112号

  邢善义、张亚娣:本院对原告吴维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3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维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吴维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7549号

  傅萍珥:本院受理原告孟建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泗门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6459号

  黄飞:本院受理原告邵标诉你与王世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793号

  宋铁炯、王晓鸣、张屹、王竹青、徐敏、傅文文、骆建刚、胡海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438号

  陈庆、秦彩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5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437号

  陈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5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824号

  欧任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3619号

  慈溪市贝易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虞市下堡印染厂诉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5)浙温破字第26-3号

  2015年7月17日,本院根据浙江申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奥卓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2015年8月16日,除管理人的报酬外,本案已实际发生公告费、公章制作费等破产费用共计1847元,均尚未支付。债务人奥卓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奥卓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9月7日请求法院宣告温州奥卓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奥卓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奥卓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裁定宣告奥卓公司破产并终结奥卓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922-10925号

  段守仁:本院受理原告安行行、李东东、安仓周、安万友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3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495号

  朱丰、郑海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朱丰、郑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397号

  林超、杨伟勇、陈傲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林超、杨伟勇、陈傲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388号

  欧海、林立州、林和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与被告欧海、林立州、林和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03653号

  叶三豹、张崇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为与被告叶三豹、张崇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036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49号

  林建海、张小珍: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华与被告林建海、张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824号

  杨连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告杨连妙、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8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连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2663.03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为37310.25元、复利1187.76元、本金逾期罚息584.49元,从2016年9月21日起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按编号为72512013408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杨连妙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被告杨连妙所抵押的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世纪嘉园3幢610室房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7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430元,由被告杨连妙、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10-19 2 2016年10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