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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纵深

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20日

  (2016)浙0302民初131号

  郑健、叶琼、温州市鼎悦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益思诉朱建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朱建萍不服本院(2016)浙03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653号

  陈小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商贸城金利得布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656号

  邵建高: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商贸城金利得布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922号

  郑道双、吴爱玉:本院受理原告蓝凌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575号

  汪昌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商贸城剑霜布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414号

  温州鸿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超群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08号

  魏晓初:本院受理原告赵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4075号

  吴宗克、何琼瑶: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中瑞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6)浙0303民初40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9日上午9:2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613号

  中汇宝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526号

  厉党红:本院受理原告杜国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红番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潘志、朱晓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浙江红番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潘志、朱晓敏、乐清市雁湖鸿福祥生态养猪场、陈贤喜、周凤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766号

  曾育兰、朱财龙: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曾育兰、朱财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25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859号

  郑建成、高小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郑建成、高小敏、郑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25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424号

  包旭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包旭南、李小铎、郑巨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25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321号

  曾育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曾育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25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3号

  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根据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392号后座三楼,邮政编码:325800,联系电话:0577-64710033、13958755387,联系人:潘传德),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2号

  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根据黄加普等人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88,联系电话:0577-88122671、15868751005,传真:0577-88982761,联系人:陈聪、覃杨萍),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5)温苍商初字第2624号

  内蒙古庆华集团额济纳庆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正晏诉被告刘妙乐、第三人易际兰、林修彪、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中开宏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额济纳庆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434号

  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087号

  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魏塘镇银鑫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银鑫租赁站)与被告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联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银鑫租赁站返还钢管2403.40米、扣件1206只、10公分钢管接头152只、20公分钢管接头95只、30公分钢管接头53只(若不能按期返还,则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支付螺丝损失费5158.20元;支付截止2015年10月31日的租金274578.72元(之后的租金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支付租金利息20594.89元;驳回原告银鑫租赁站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197元,由原告银鑫租赁站负担112元,由被告联众公司负担6085元,公告费650元,被告联众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089号

  姚云良、黎一女: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初与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们归还借款20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7日的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018号

  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280992-8):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优宏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4587号

  李文凯(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6611030918)、龚显玉(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660209332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凯、龚显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3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宇芬、人民陪审员谢晓音组成合议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2883号

  崔志翔: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展鹏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02883号民事判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纵深 00007 法院公告 2016-10-20 2 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