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客在日本拿走酒店马桶盖一事持续发酵
游客算不算盗窃 看看律师怎么说
本报记者 王索妮
中国游客在日本拿走酒店马桶盖一事近日持续发酵。19日下午,上海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通报称,涉事游客李某跟团到日本旅游,18日酒店工作人员向领队反映某房间床下盒子中的备用马桶盖丢失。经领队询问,李某承认其误以为是前一位住客遗落物品,抱着贪小便宜心理将此物带出酒店。领队告知李某此为酒店物品后,李某当即答应归还,并委托地接导游于18日当天将酒店备用马桶盖寄回酒店。
事情曝光后,李某已诚恳表示抱歉和后悔,目前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但仍有不少网友发声,称李某从酒店拿走马桶盖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对此,记者咨询了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敏。
祝敏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本案如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需满足“数额较大”这一标准。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祝敏补充指出,各省市可以按照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例如浙江省2013年开始执行的标准是3000元。如果马桶盖的价值达不到此标准,则很难构成本罪。”
此外祝敏也强调说,盗窃罪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的“故意”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确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并对盗窃后果有预见。“若当时李某是主动将酒店的马桶圈拆除下来并偷偷拿走,那么行为人具备了主观犯罪故意没有太大争议。不过根据目前的通报,李某‘误以为是前一位住客遗落的物品因而将此物带出酒店’,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李某陈述的为事实,行为人如果不具备主观故意,那么也不构成本罪。”
对于酒店方是否能对游客进行索赔,祝敏表示,由于案件事实发生在日本,酒店是否可以对游客进行索赔具体还是要根据日本法律的相关规定。若案件发生在我国,我国《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以填补原则要求赔偿,即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大多以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为限,所以若是马桶盖没有损坏,酒店在马桶盖丢失期间也未被原权利人索赔,则游客只要返还原物即可。
近年来,与红火的旅游市场相伴而生的,除了高涨的景区流量、酒店接待量,还有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曝光量。2015年4月30日,《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办法》规定,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即“不文明游客黑名单”。截至目前,已有24人上榜“黑名单”。更多游客也通过“黑名单”了解到哪些行为属于不文明旅游行为。
记者了解到,由于开始时事件所传当事人被认为是宁波人,该事件昨天引起了宁波旅游界的高度关注。宁波市旅游局表示,将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办法》,建立不文明旅游“黑名单”制度和游客旅游不文明信息通报、追责机制。落实领队和导游在全过程的责任,并对不文明行为重点追溯游客本人和领队、导游双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