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乘游轮旅游,母亲中途溺亡长江
子女告了旅行社和轮船公司要求近60万元赔偿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尚法
本报讯 带着母亲乘坐长江游轮旅游,结果途中母亲溺江而亡,对张女士一家来说,这趟旅行除了留下痛苦的回忆,还有一场又一场的官司。
张女士姐弟俩将浙江某旅行社、某轮船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被告按照总损失的70%承担责任,赔偿损失59万余元。昨天,该案在杭州上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6月,张女士带着儿子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的长江三峡双飞五日游。当时,与张女士一同前往的,还有她的母亲王女士。
根据行程,到三峡后是乘坐游轮旅行,可王女士一上游轮身体就开始不舒服,频繁上厕所。游轮上的医务室诊断,王女士可能患上尿道炎,给她打了点滴,然后配了点口服药。
张女士说,母亲一连打了两天点滴,症状都没有减轻,在之后的某天深夜,更大的悲剧发生了——母亲被发现溺亡长江!
起诉状中,张女士指出,旅行社和轮船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母亲的意外死亡要负主要责任。她列举了几点理由:两被告在签订旅行合同和登上游轮之时都没有告知游客安全注意事项,游轮上所谓的“医生”不具备行医资格,就诊时没有询问病人的病史,没有及时通知家属进行看管,游轮上也没有导游领队……
“我母亲曾患有抑郁症,事发前精神恍惚、状态不好、尿频,她是从阳台的椅子上落江的。”张女士认为,阳台栏杆边不能放椅子,如果有椅子也应该锁在后面不能移动到栏杆边,游轮上的设施根本不能保障游客安全。
但旅行社和轮船公司方面都认为,根据和王女士同住一房的游客目击,王女士是跳江死亡,属于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无须旅行社或旅游辅助人承担任何责任。
“游轮上医务人员无行医资格与本案无关联性。”两被告指出,游轮上是有导游领队的,房间阳台上也没有摆放椅子,椅子应该在房间内,旅行社在合同、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中也已告知安全事项,因此张女士的一些说法并不属实。
另外,张女士姐弟曾于2015年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向上城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原告主张,王女士曾患有抑郁症,后来治愈出院,游轮上医务室的“医生”未按照医疗常规进行诊疗,未详细询问病史,给王女士服用氟罗沙星的药物,没有将药物的毒副作用告知患者,也没有提供药物说明书,该种药物可能诱发抑郁症或精神病,属于诊疗不当、用药不当。
不过该案在审理中,经鉴定认为,游轮上的“医生”虽然无行医资格,抗生素使用不规范,但所用药物并非抑郁症的禁用药物,其诊疗行为与死者落江行为无因果关系。后来原告便撤诉了。
此次,张女士姐弟是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的。昨天,法庭未作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