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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庭审

房产证加上女儿名字后,事情麻烦了

时间:10月19日 地点:宁波镇海法院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火华 海薇 海飞 尹杉 善筏

  房地产升温,各地限购令纷纷出台,很多人“见招拆招”,想到了把房产登记在自己未成年子女名下。他们认为,这么做可以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还可以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好处多多。

  不过,宁波的邓某夫妇却因为一套“娃娃房”,摊上了很多麻烦事。

  邓某的女儿今年5岁,为了孩子以后上个好学校,2014年,邓某夫妇通过中介在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价123万元,中介费7000元。

  在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邓某要求特别写明:先付50万元首付款,剩下73万元等公积金贷款办理下来之后再付给卖家。

  2014年12月,要去房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邓某夫妇咨询中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对公积金贷款有无影响?中介机构的回复是:没有影响。于是,邓某夫妇就把女儿的名字登记在了房产证上,女儿的份额为40%,夫妻二人各占30%。

  然而,在邓某去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却被告知:因未成年人是房屋的共有人,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这下可急坏了夫妻二人,再找到中介机构,中介说他们也没有办法,退了邓某预先交的4000元中介费。

  后来,经多方周折,房管中心同意经公证处公证并办理房屋抵押后,给邓某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是只能贷款46万元,邓某女儿40%的份额部分仍旧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且在邓先生女儿年满18周岁之前,房产中这40%的份额不能处置。

  2015年3月,公积金贷款终于办下来了。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27万元,邓某只得通过借钱以及商业贷款的方式来支付,这给本来平静的生活添了不小压力。

  谁知,正当夫妇两人想着,苦日子一咬牙就过去了的时候,中介把他们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双倍的中介费共1.4万元。

  法庭上,邓某夫妇气不打一处来,明明是中介的责任造成了他们的损失,怎么还反过来起诉客户呢?官司打着打着,两人提出反诉,让中介机构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使用公积金贷款73万元是房屋中介合同的重要内容,中介机构有义务向购房人提供真实的有关公积金贷款的相应咨询服务。作为从事房产中介的专业机构,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购房人询问记载未成年人名字的情况下是否影响贷款的时候,中介机构应当知道相应的贷款条件,即使不知道,也应向相关部门核实后再答复购房人。

  中介机构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向邓某夫妇提供了虚假信息,致使二人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减少为46万元,中介机构构成违约,无权主张中介费,并应赔偿邓某夫妇由此产生的损失。至于赔偿金额,法院酌定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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