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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给了汇票又反悔 请求返还被驳回

  通讯员 游情天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1日,被告平湖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从原告嘉善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钱某某处,受让金额为15万元承兑汇票1份,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钱某某12.675万元,并交付钱某某金额为2万元的承兑汇票1份。

  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份承兑汇票或相应票面金额,被告则认为其善意取得汇票、无需返还,由此成讼。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请求其返还票据而引发的纠纷。原告业务员钱某某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转让给被告,被告为取得诉争汇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钱某某12.675万元、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钱某某2万元,合计14.675万元,被告为取得诉争汇票支付了合理对价。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在受让汇票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故法院认为,被告取得诉争汇票属于善意取得,被告享有汇票的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汇票或相应票面金额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银行承兑汇票流动性很大,如果受让方取得汇票付出了一定的对价,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受让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请求返还则很大可能会被驳回。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给了汇票又反悔 请求返还被驳回 2016-10-21 2 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