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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纵深

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21日

  (2016)浙0226民初4555号

  施关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富丽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关海、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外网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施关海、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立即支付材料款162 770元,并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书确定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807号

  徐伟成、赵剑英、陈洁: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你们、被告绍兴越均门业有限公司、许志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806号

  绍兴市铭轩进出口有限公司、徐伟成、赵剑英、陈洁: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你们、被告绍兴越均门业有限公司、许志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810号

  曹俊、绍兴市百草园酒业有限公司、许斌、陈星宇、金斌、陈卫达: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319号

  杨月雷、蒋月萍、潘丽华、蒋经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119号

  俞建国:原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580号

  赵校中、赵水珍:原告单燕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704号

  余建烽: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288号

  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严四友、娄亚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250、4251号

  绍兴市恭实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宇、金元平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绍兴市恭实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4250、4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驳回原告金宇、金元平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243号

  张水良: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490号

  陈关全、胡水英、胡海山、胡国祥、胡国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袍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385号

  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华烨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袍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990号

  邵兴坤:本院受理原告黄志裕、王国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袍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636号

  钟迎春:本院受理原告丁尧荣诉被告钟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袍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4282号

  王维良:本院受理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和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594号

  陈铭义、池慈伶、郑青水、祝利云:本院受理原告林进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铭义、池慈伶、郑青水、祝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林进生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2303号

  陈宏想、肖小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宏想、肖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023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373号

  黄德观、黄道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372号

  缪仁建、黄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901号

  范广国,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10115178,住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渠东村陈圩组:本院受理原告樊朝英与被告范广国、陈日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告知书。自公告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678号

  乐清市正瑞塑料有限公司、赵灵燕: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128号

  赖文澜、王春红:本院受理原告刘浩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454号

  朱征根、陈菊仙、朱胜军:本院受理原告朱春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449号

  杭州三星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57772-4):本院受理原告海宁久众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被告杭州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久众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租金1048875.17元及利息(以901916.9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5年8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882号

  浙江晨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嘉远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晨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555741.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27元、公告费6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纵深 00009 法院公告 2016-10-21 2 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