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谢盛玉(系原慈溪市龙山盛康家具厂经营者):本委受理的黄学勤等11人与你单位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6〕第051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向林成工资2015年2月至10月21482元、谭发高2015年2月至10月工资29150元。如不服本裁决,你单位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学勤2015年7月至8月工资5500元、向运华2015年7月至10月工资12860元、向启明2015年5月至10月工资19472元、汪昌平2015年4月至10月工资10925元、革兆林和周福芝夫妇2015年3月至7月工资4000元、方承生2015年7月至8月工资12353.5元、王尚义和任达英夫妇2015年5月至8月工资1907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林尖兵、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杨帆与你们质押合同纠纷一案{(2015)台裁字第1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三次开庭通知。仲裁庭将于2016年12月27日下午2时在台州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507号台州国际商务广场8楼)开庭审理本案,如你们未到庭,仲裁庭将缺席审理,并于2017年1月26日之前作出裁决书。你们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2017年2月4日之前。请你们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本公告自刊登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台州仲裁委员会
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林通、牟珠苹、叶如意、方军、兰威、何燕芳诉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台劳人仲案字[2016]第119-12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16]第119-124号仲裁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43-147号人力社保大楼308室)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