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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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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24日

  (2016)浙0108民初1863号

  浙江股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浙江股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人民币115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由被告浙江股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1865号

  刘艳:本院对原告邹晨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邹晨支付房屋租金11400元及逾期未付租金违约金(以11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0元,由被告刘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2021号

  陈善强:本院对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善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款16450.86元。二、被告陈善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500元。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26元,由被告陈善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2023号

  贾庆军:本院对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款21577.09元。二、被告贾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6600元。案件受理费5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84元,由被告贾庆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2031号

  汪子龙:本院对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款20863.58元。二、被告汪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7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22元,由被告汪子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2551号

  王红旖:本院对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255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577号

  林平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平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500号

  张芸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芸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7249号

  陆加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以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7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余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262号

  罗佳伟、沈林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佳伟、沈林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826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负担通知书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023号

  马莉娜、周建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莉娜、周建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负担通知书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7508号

  平湖市君兴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得益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10号

  徐明、连紫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森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明、连紫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即(2016)浙0110民初1410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现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取,则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3058号

  徐三旺: 本院受理原告何广兵与被告徐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8日9时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771号

  张惠雯:本院受理原告方超因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惠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超挖掘机租金11900元。二、被告张惠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方超资金占用损失1190元。三、被告张惠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方超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张惠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533号

  方基华、沈志英:本院受理原告郑根新诉方基华、沈志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279号

  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原告方满凤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满凤工资1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283号

  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原告王爱贞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爱贞工资1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281号

  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原告陆新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陆新工资240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284号

  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原告黄小龙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小龙工资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278号

  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原告欧阳斌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227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阳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907号

  单锡明、何腊容: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单锡明、何腊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204民初590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汪晓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方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月13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974号

  水军校、张召军、水祥利: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军校、张召军、水祥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204民初59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汪晓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方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月1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495号

  李铁军、饶玉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铁军、饶玉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3336号

  陶雪飞、江维标:本院受理原告胡佩芬与被告陶雪飞、江维标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03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633号

  上虞富士针织有限公司、浙江虞乐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倪煜旦、周爱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上虞富士针织有限公司、浙江虞乐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倪煜旦、周爱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转程序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寂员赵七楠、张一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月13日10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707号

  林祥军、林祥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320号

  董晓莉、蓝钟乐、张晓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381号

  郑宇:本院受理原告刘伟库与被告郑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李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志君、忻红娣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1月11日14:05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462号

  郭义撑、李陆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义撑、李陆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李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志君、忻红娣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1月11日13:45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961号

  余姚市和兴特种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神光电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和兴特种钢有限公司、李思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延长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7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752号

  朱良波:本院受理原告张连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932号

  宁波市鄞州雅味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可可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江定、杨丹、林义、沈敏忠: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6932号] 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雅味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可可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江定、杨丹、林义、沈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903民初2061号

  池刚:本院受理原告沈林诉被告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903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池刚在本判决生效之起5日内归还原告沈林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诉讼保全费330元,合计617.5元,由被告池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6)浙0903民初809号

  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舟山市正磊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90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5965号

  许建设:本院受理潘建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泗门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25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孝达五金索具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该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664942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市鹿城区孝达五金索具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8月2日。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孝达五金索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5226649423、票面金额10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孝达五金索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24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孝达五金索具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该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664942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市鹿城区孝达五金索具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8月2日。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孝达五金索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5226649424、票面金额10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孝达五金索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552号

  陈来兴、章雅雅、王招利、俞永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55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229号

  施黄刚:本院受理原告沈小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22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129号

  陈百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562号

  徐红江、何国建、平小华: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浦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629号

  顾佳树、吴淑环、绍兴皓亮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790号

  应瑞华: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绍兴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6598号

  唐建芦、胡满财:本院受理原告何苗兴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1破2号

  2016年9月29日,本院根据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12月2日前,向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一路70号文体大厦10楼;邮政编码:311800;联系人及电话:沈可兰(15088516776),毛项枝(13575516559);申报办公室电话:0575-89001062、传真:0575-8900119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821号

  温州金宏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市鸿丰光学有限公司、周华、周建道、史和进、黄建琼: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11日15时0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820号

  温州金宏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市鸿丰光学有限公司、周华、周建道、史和进、黄建琼: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11日15时0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582号

  王守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宗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6-10-24 2 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